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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含陪伴者)乘坐本市公車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當持卡人不再使用社福優待卡或持卡人死亡或遷出本市者,均應向區公 所辦理退卡,不得交給他人冒用,否則追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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