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含陪伴者)乘坐本市公車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使用第二條票卡時需出示卡片,並應視需要配合驗票人員查驗身份證件
  ,如有不符票卡身份者,本市公車處得沒入該卡拒絕優待並要求補票;
  公車處應即將沒入之社福優待卡名冊送交本府(社會局),本府於三個
  月後始准重新申請補發新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