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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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
  美德,爰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基隆市志願服務人員獎
  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於本市轄內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
  案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四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五
  月底前送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六月底前送本
  府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市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市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本市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