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仁愛之家院民收容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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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辦理院民之收容安養,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家安置院民其收容額定為四一四員。
三、收容安養對象以在本市設有戶籍之市民,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進入本家安養。
(一)年滿六十歲以上,冊列低收入戶、貧困體弱無謀生能力、且無人撫
      養、但能自理生活者。
(二)未滿六十歲冊列低收入戶,領有殘障手冊或確無謀生能力且無人撫
      養,但能自理生活者,經簽請市長核定者,予以專案收容。
(三)其他情況特殊,或遇重大災變,依有關法令需予收容者。
四、申請收容安養手續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合於前條收容安養條件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逕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列冊函送本家派員實地調查,由本家
      視設備能力申請人生活情況,通知入家安養,並報請基隆市政府備
      查。
(二)由上級或其他機關轉送本家安養者,應由原送機關備文敘明姓名、
      年籍、住址、來歷等,由本家依規定手續辦理。
(三)被通知入家安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私章
      ,前來辦理入家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五、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安養,另由其他機構安置:
(一)無國民身分證者。
(二)患有嚴重性病者。
(三)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患有開放性結核病者。
(六)不能自理生活者。
六、院民因終止收容而離家時,應將其離家日期通知遷入地戶籍所在區公
    所。
七、院民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安養,通知其辦理離家予以除
    名。
(一)扶養義務人已達扶養年齡或具扶養能力。
(二)安養原因業已消失者。
(三)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徒刑者。
(四)發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收容者。
(五)其他自願離家經核准者。
(六)返大陸探親逾三個月未返家者,依規辦理除名終止安養。
    具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被收容人或申請人應償還收容期間內一切費
    用,其以詐欺手段獲得收容者,並移送法辦。
八、院民不遵守本家規定,屢經勸導不改,情節重大者,得勒令離家或轉
    送其他適當仁愛之家安養。
九、院民因病死亡時,由本家會同其親友,無親友則會同院民里鄰長,依
    規料理喪葬及遺物處理,如非病死或其他死因可疑者,應報請司法機
    關相驗後始得殮葬。
十、入家安養之院民,所需食宿、衣著、醫療保健、死亡殮葬等費用,悉
    依政府規定標準免費供給。
十一、有關院民生活輔導及死亡院民善後處理事,由本家另訂要項,報請
    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十二、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