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基隆市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交通部內政部會銜訂頒「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
    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十九點之規定訂定。
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
(二)具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並自備車輛且以一車為限。
(三)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
    領有殘障手冊者,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不受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的限制。
    領有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者,於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
    得申請入社。
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
(一)曾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經重新考領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駕
      駛人者。
(三)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
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具備社員五十人以上,入社股金每人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入社時社員使用車輛車齡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登記列管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暨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之駕駛人申請加入合作社,不受前項車齡之限制。
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籌設,應由設立人檢具左列文件向市政府提出申
    請,經市政府會同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審核同意後核准籌
    備,於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一)合作社設立申請書。
(二)合作社設立人名冊。
(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籌設申請書。
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
    ,得於期限內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逾期
    撤銷其核准籌備。
七、經核准籌備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於籌備期間由設立人召集創立會
    ,並於會後一個月內備具成立登記申請函、合作社章程、創立會決議
    案、設立人名冊及其他成立登記必備資料,報請市政府會同公路局臺
    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審核同意後發給成立登記證,並由公路局臺北
    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八、市政府於合作社取得成立登記證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報辦開
    業後應責成合作社請領社員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並應於三
    個月內全數請領完竣(得分批領照),社員亦應於領取執(牌)照十
    日內向當地警政機關辦理解除受雇及變更事宜,若無法如期辦理完成
    ,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得撤銷成立登
    記證。
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將車輛交予具有
    第二點規定資格之配偶或同戶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
    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十、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出社:
(一)死亡。
(二)自請退社。
(三)喪失第二點之資格者。
(四)有第三點之情事者。
(五)違反第九點之規定者。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出社時,應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
    點」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並由合作社負責繳回該個人之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
十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因社員人數減少而低於設立人數時,應由理事
    會於六個月內補足最低設立人數,逾期仍無法補足應即召開社員(代
    表)大會處理之。(如自請歇業、與他社合作、決議解散等)。
十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歇業或解散時,應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同
    公路局監理機關核准,並將成立登記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執照、汽
    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車輛牌照繳回。
十三、合作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應派員不定期抽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之營運,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通知其限
    期改正。
十四、合作社應以合作社名義專戶儲存股金,並對股金之運用嚴加查核,
    避免成立後因股金用罄無法營運。
十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對所屬社員及車輛負管理責任。
    發生左列情事時,一年內不得受理新社員申請加入:
(一)違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第十八點規定。
(二)違反「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公
      路、監理、警察機關受理乘客申訴之舉發件數及發生第十八條規定
      情事,合計超過社員人數百分之十。
十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對所屬社員及車輛應負管理責任,並督促遵守「
    計程車駕駛人服務品質自律公約」。
十七、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營管理違反本補充規定者,依「計程車運輸
    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