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需求,提供就讀國民小學兒
童健康安寧之校外課後活動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安親班之服務內容應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
補習。
三、安親班業務依下列規定劃分輔導管理權責:
(一)前點第一項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每週活動
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冠以才藝中心名稱立案,由教育單位主管,
其輔導管理要點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二)非屬前款情形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本府社會局主管。
安親班經核准立案者,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班址內之明顯處,並對外
懸掛銜牌。
四、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
五、申請設立安親班其用地應符合下列使用分區之使用(使用地之容許使
用)規定,並應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
(一)都市土地除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為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
業區(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實際需要審核核可)、農業區、風
景區、保護區。
(二)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
六、安親班須有固定處所,其使用建築物以地面層至四樓為限。
七、供安親班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且扣除辦公室
、廚房、廁所及樓梯後,每一名兒童不得少於二.五平方公尺。
安親班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或遊戲場。
(二)圖書、康樂用具及保健設施。
(三)自習室或才藝教室。
(四)消防設備。
(五)照明設備(照度標準為桌面照度不低於三五0米燭光,黑板照度
不低於五00米燭光為原則)。
(六)盥洗設備(每二十個幼童設蹲式或坐式便器二套,每增加十五個
幼童增設一套。便池高度應適當)。
八、安親班招生名額應根據建築物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
九、安親班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分設教學、保育、行政等單位
。
安親班每班應置保育人員或導師一人,並得置教師若干人。
十、安親班主任為專任,除應年滿廿歲,身體健康無不良紀錄外,並應具
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資格之一。
(二)具有幼稚園園長資格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訓練及格,並具有才藝教學各科技能之一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保育人員、導師、教師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才藝資格之認定由本府教育局審查。
十一、安親班申請設立,應向本府提出下列文件乙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安親班消防安全設備檢討圖說、平面圖、位置圖,平面圖須以
平方公尺註明。
(四)土地權利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改良物使
用執照及使用權利證明。土地或建築物如為租賃者,並應附租賃契
約書影本。
(五)安親班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安親班組織表、工作人員簡歷冊及學經歷證明。
十二、本府受理立案申請後,應由社會局會同工務、消防、衛生等單位依
相關法規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許可立案及發給立案證書。
(二)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立案
之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亦駁回
立案之申請。已立案之托兒所於原址辦理以托育為主之安親班業務
,應向本府申請備案,毋須重新申請立案。
十三、收費及退費標準由申請者訂之,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十四、本府對於安親班之各項事務管理,應定期派員督導或隨時抽查考核
,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五、安親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條件者,本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
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改善。
(三)核減招生(班)數。
(四)停止招生。
(五)撤銷立案。
十六、未經核准立案而以安親班或類似安親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相關法
規辦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安親班得提供交通車接送學童,其購置及管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安親班應與家長簽訂契約,契約內容可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所發布「安親班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
十九、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訂之。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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