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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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放及有效管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
    市)道路,提供舉辦臨時性活動,以彌補本市都市活動空間不足,特
    訂定本要點。

二、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臨時使用本市道路,但應以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
    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
  (一)學術、藝文、體育、休閒或其他同性質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活動不包括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

三、本市僅下列路段提供臨時活動使用,但經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路段不在此限。
  (一)愛六路形象商圈(仁一路至仁二路間)。
  (二)義二路形象商圈(信二路至信七路間)。

四、為避免臨時活動使用道路影響鄰近交通及商住家,每次活動使用期間
    以三天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舉辦活動,除因緊急或必要情況經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外,應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活動涉及義賣、捐募、醫療等行為者,應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

六、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及連絡電話。
  (二)道路使用範園、面積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三)活動目的、種類、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四)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五)活動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調整及安全警示設施佈設圖
        )。
  (六)善後復原計畫(含環境清潔維護)。

七、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負擔費用:
  (一)申請人在活動期間,應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但預期有妨害
        公共秩序之情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應於活動一週前
        申請警力支援。
  (二)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自行清除活動現場之垃圾。
  (三)於活動期間內,不得毀損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及
        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違反者,申
        請人應負修繕、清潔及損害賠償責任。

八、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者,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
    法如期舉辦活動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自活動結束日起
    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臨時道路使用: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辦理舉辦活動之公共意外險。
  (三)對外為商業行為
  (四)無故取消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達三次。
  (五)活動完畢後未完成道路使用範圍之復原、修繕或損害賠償。
    前項第(三)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負責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並不得製造噪音妨害
    安寧及公共秩序。

十、本市道路臨時活動使用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