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為防制
揚塵,減少空氣污染,以維護港區、市區之良好工作環境及生活品質
,依商港法第37條第 4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與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頒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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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港、市相互毗連,揚塵防制為散貨作業之重點工作,各相關單位
及業者務必全力以赴,共同防制揚塵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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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裝卸公司承作散裝貨裝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抓斗作業者,不得空中開斗。
(二)以輸送帶作業者,應於出料口安裝漏管套,其漏管出料口,應距
車斗上緣一公尺以內(硬式漏管於30公分以內),不得任貨物從
高處散落飛揚。
(三)裝卸作業中掉落作業碼頭及相鄰區域之貨物(粉粒狀污染物),
應適時清掃、歸堆,並裝車運離港區。
(四)於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噴水設施之各碼頭作業區作業時,請承
攬業者派員指揮所有載運船邊裝車之粉粒狀或具有黏性貨物及輪
胎輾帶砂、土之車輛,均須駛經車輛沖洗設施、噴水設施清洗後
,始得駛離港區。
(五)裝卸作業完工後,承攬業者應將作業碼頭、使用過之地磅、作業
車輛經過之車輛沖洗設施、及相鄰區域車輛掉落之廢棄物(粉粒
狀污染物)清除並運離港區,必要時作業碼頭區應予沖洗;但沖
洗前應以人力、機具先行清掃,無法清掃乾淨者始得予沖洗;沖
洗時應往後線沖洗並歸堆、清除運離港區。
(六)裝卸作業完工後,應立即將作業之裝卸機具車輛運離港區,不得
留滯碼頭。
(七)載運車輛不得遺洩漏貨物污染港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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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載貨車輛除在西七、八號碼頭(西碼頭作業中心)裝載者,可至西十
五號碼頭(西碼頭作業中心)過磅外,餘限在作業碼頭區就近過磅,
但如作業碼頭區之地磅故障或有其它特殊因素,經棧埠處同意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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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裝載散貨之車輛,於港區內行駛,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車不得超過車斗。
(二)駛離作業碼頭區即應蓋妥防塵布,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
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防塵布應捆紮牢靠,邊
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三)車斗密合良好,行駛中貨物不得掉漏。
(四)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設置污水收集設施,運輸過程不得滴落污水
、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
(五)港區行車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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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口散裝貨卸船後,如須在港區內加減整理,申請人應確實依「基隆
港散雜貨裝卸儲轉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整理場之申請、清理及作
妥污染防治措施,車輛不得將砂、土輾帶至整理場之外。
加減整理場不得設於港區排水溝渠之上或週邊一公尺內,若因環境受
限須設置應做好防範措施,避免散裝貨掉落排水溝渠,作業完工後,
須將掉落溝渠內之散裝貨予以清除並運離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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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裝卸公司應落實碼頭清潔移交制度,作業碼頭及相鄰區域如有揚塵
產生,應立即予以防制,轄區倉庫並應確實督導。
作業碼頭及相鄰區域如有揚塵,經本分公司勞安處掣給巡查記錄表或
污染警告通知單後,未能於三十分鐘以內有效改善者,或一日之內通
知改善超過兩次以上者,即以污染行為人為對象依商港法規定移請航
港局北區航務中心處分,但基隆市環保局至港區稽查時,依該局規定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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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區道路除下列路段及項目外,均由本分公司港務處港灣科負責清理
,沖洗:
(一)西廿七庫(外港碼頭作業中心)周邊區域:有東砂北運砂石船靠
泊時,由業者自行負責清理灑水,其餘時段由港務處負責清理、
沖洗。
(二)榮台公司、亞洲水泥公司、台宇水泥公司、嘉新水泥公司廠區周
邊道路:由各公司自行清理、沖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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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裝卸公司、散裝貨加減整理場申請人及港埠設施承租人,為執行公
共地區揚塵防制工作,得自備水車或容器,並填具取水單,經下列各
儲水經管單位核章收執後,免費加水:
(一)東十四儲水池及東十五加水栓:東十四庫(東碼頭作業中心)。
(二)西四儲水池:西二、三、四庫(客貨作業中心)。
(三)西七加水栓:西七、八庫(西碼頭作業中心)。
(四)外港區儲水池:西廿九庫(外港碼頭作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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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六點至第八點所規定之責任區,如有揚塵產生,應負責之單位無法
有效予以改善時,本分公司得依法代為執行,所衍生之處理費用由行
為人負責,並依法移送航港局北區航務中心處罰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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