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執行效能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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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中央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
    市)一般性補助執行績效,參照「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
    及預算考核要點」暨「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委員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
    政風處、人事處及研考處單位主管擔任。

三、考核對象:執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之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四、考核計畫類型:依中央一般性補助款類型,區分為社會福利、教育及
    基本設施三類。

五、考核作業控管方式如下:
  (一)各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至「基本設施標案管
        考系統」填報列管標案「作業計畫」相關資料,本府研考處於三
        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資料即予鎖定,並據予管考。
  (二)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單位應於每月結束後六日內,完成各標
        案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預算執行率未達百
        分之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
        對策」,研考處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依落後案件填
        報「審查意見及建議」,逾期未報,經催辦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主(協)辦人員記申誡一次處分。
  (三)各單位執行標案應於年度內完成,年終未能執行完成之列管標案
        ,仍須按月填報執行進度,直至標案結案為止。
  (四)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執行單位(含社會福利、教育及基本設施),
        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完成填報「預定目標執行進度計畫表
        」;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填報「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
        控制自評表」,送交本府研考處彙辦。

六、考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平時查考:為控制執行品質及績效,工程類計畫施工品質之查核
        ,由本府營繕工程抽查(驗)小組依「營繕工程抽查(驗)要點
        」,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
        辦理抽查(驗)及查核作業。
  (二)年終考核:各執行單位依本要點第五點填報年終考核表格,由本
        府研考處進行初評作業,再由考核小組進行複評,必要時得實地
        查證。

七、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計畫修訂,佔十五 %。
  (二)進度控制情形,佔十五 %。
  (三)目標達成情形,佔三十 %。
  (四)預算執行情形,佔三十 %。
  (五)行政作業,佔十 %。

八、考核成績等第如下: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九、各項成績評定後,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優等者,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分數未滿八十五
        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丙等者,申誡一次。
  (五)成績丁等者,申誡二次。
    前項獎懲人員對象為單位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秘
    書、技正)、科長(業務主管)及主(協)辦人員。如同時辦理二項
    以上計畫時,以各考核項目最高及最低成績擇一獎懲,並採功過相抵
    方式辦理;非正式編制員工部份,由各單位自行研擬獎懲辦法。

十、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執行考核項目未滿六個月者免予獎懲,六個月
    以上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考核項目在同一年度曾實施專案或其他同性質考核,並已獎懲者,
      不再重複獎懲。

十二、考核小組於工作結束後,召集人對於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針
      對考核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得簽請獎勵;對於
      表現不佳或處理不公者,得簽請懲處。

十三、為提升本府一般性補助款執行績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本
      府年度考核成績、或遭中央扣減補助款者,年度結束,由本府研考
      處簽辦該項計畫單位主管(含機關、學校首長、副主管、督導秘書
      、技正)、科長(業務主管)及主(協)辦人員申誡一次,但其他
      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簽奉市長核定者,得免予懲處。
    (一)年度結束,基本設施列管標案,預算實際支用數為零者。
    (二)一般性補助款等各項指定項目計畫,經中央年度考核分數未達
          八十分者。
    (三)一般性補助款減分項目,經中央年度考核遭減分成績達二分以
          上者。

十四、列管計畫項目執行過程中,非有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調整,如需調整
      ,應述明理由及檢具相關事證文件,專簽會知本府研考處,並奉市
      長核定後,由本府研考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十五、前點不可抗力因素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政府法令或政策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者。
    (二)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工程流標五次以
          上,致進度落後者。
    (三)受天然災害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
          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簽奉市長核定者。
      非以上不可抗力因素調整列管計畫者,單位主管、科長(業務主管
      )及主(協)辦人員申誡乙次。

十六、列管計畫項目執行過程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註銷,如需註銷,應
      敘明理由、檢具相關事證文件,及補足相關註銷計畫金額計畫,替
      代原註銷標案,專簽知會本府主計處、研考處、增列標案單位同意
      ,並奉市長核定後,由研考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前項註銷列管標案執行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提出,逾期不
      得提出申請。

十七、前點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政府法令或政策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二)其他正當理由之事由,經簽奉市長核定者。
      非以上正當理由註銷列管計畫者,單位主管、科長(業務主管)及
      主(協)辦人員申誡二次。

十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