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為民服務工作不定期考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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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提高服務品質,對於基隆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經常實施不定期查證及電
    話禮貌測試,俾使同仁能隨時時改進缺失,以全面發揮為民服務之精
    神,特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7年 3月 3日會研字第097216
    0181號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考核事項暨基隆市政第1375次市務會
    議指〈裁〉示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考核,除由本府研考處(以下簡稱研考處)負責全
    年定期及不定期查證與測試考核外,並由本府參議及秘書依督導權責
    實施不定期查證及電話禮貌測試,如經發現有故意刁難、拖延、服務
    禮貌不佳等不便民之情事,即予以糾正或報請主管機關懲處,具有優
    良事蹟者,則列入年度團體或個人績效參考,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簽請敘獎,各督導參議、秘書每三個月應將
    考核情形送研考處彙整,並由研考處於市務會議中提報。

三、為民服務工作查證項目及配分標準(如附件 1)如下:
  (一)為民服務申請書表之提供占 5分。
  (二)櫃檯或服務台之功能占 5分。
  (三)臨櫃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占20分。
  (四)引導志工之設置服務占 5分。
  (五)為民服務措施之創新績效占10分。
  (六)其他臨櫃服務之特殊作為占 5分。

四、為民服務工作電話測試項目及配分標準(如附件 2)如下:
  (一)語音系統部分占 5分。
  (二)人員接聽部分:
        1.接時間占 5分。
        2.接聽禮貌占10分。
        3.答覆品質占20分。
        4.整體服務滿意度占10分。

五、第三點與第四點加總配分合計 100分。

六、每一受測試者,平均在85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70分至84分者為
    良,60分至69分者為可,59分以下為劣。連續兩次經評定為可或劣者
    ,通知單位主管加強輔導改進。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隨時督導所屬人員服務工作,並將改善
        情形列入考核範圍,考核成績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約聘僱及臨時
        人員列入下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為民服務工作不定期查證及電話禮貌測試績效優良單位及人員,
        由各單位酌情敘獎;服務態度欠佳者,由各單位切實輔導改進,
        情節重大者,簽請議處。
  (三)本計畫年度總成績名列前三名及後三名為本府府內單位者,由研
        考處提報本府考績委員會,並建議優先增加前三名及減少後三名
        單位內年終考績列甲等之人員比例,以資獎勵及警惕。
  (四)前項成績為本府所屬機關者,由該機關自行衡酌調整其年終考績
        考列甲等之人員比例。

八、本要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