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
規定,劃定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如左:
(一)經水利主管單位劃訂或預定為海岸防護設施及其至水陸分界線之
土地。
(二)經農業主管單位所認定之海岸保安林地或作為保安林必要之土地
及其至水陸分界線之土地。
(三)經水利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
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及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
(四)沿岸之未登記土地。
(五)沿岸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政府機關需用之土地。
三、本市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由本市地政單位會同水利及農業單位劃
定。
其涉及交通、經濟、國防、環保、建設、或其他公共需要者,應會同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
四、第二點第(一)至(三)款之主管單位應將相關土地地籍資料及圖說
送交地政單位,並由地政單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統一劃定範圍。
五、涉及第二點第(五)所需用之土地,應於本要點實施後通知該需地機
關於三十日內檢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相關地籍資料及圖說,
向本市政府申請並配合地政政單位辦理劃定,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
未有需地機關處理。
六、劃定之土地如辦理分割複丈者,由地政單位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並由該主管機關辦理實地訂樁指界,俾供測量單位施測,於劃定範圍公
告確定前先行辦理假分割暫編地號。
七、地政單位於會勘及劃定範圍後,應繪製五千分之一或二千五百分之一
比例尺之一定限度範圍內外分界地籍藍曬圖,及繕造一定限度內已登記
土地清冊,由市長核定後予以公告三十日期滿確定。
前項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所及區公所佈告欄。
八、先行辦理假分割之已登記土地,於公告確定後由市政府囑託該管地政
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登記。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集相關單位研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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