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功能擴大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台服務項目如左:
(一)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二)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目變更等申請事項。
(三)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四)代無書寫能力者填寫各項地籍謄本或閲覽申請書。
(五)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六)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法令疑義。
(七)免費供應文具及茶水。
三、服務台人員由地政事務所主任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
正人員一名專任之,並得視業務繁忙情形,加派助理人員協助之。
四、服務台應選擇地政事務所適當地點設置之。
五、服務台應設置民眾填寫書表及休息場所。
六、服務台應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七、服務台應備
齊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八、服務台應備齊有關地政法令規章及有關應用書表。
九、地政事務所主任或主辦課長,對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應經常注意查
察督導。
十、地政科(局)應不定期派員至地政事務所抽查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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