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作業聯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
    條事項,加強工務、稅捐、農業、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適時釐正稅
    籍資料,以利地價稅之稽徵,特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平均
    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及其補充說明)及第三十八條辦法,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務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及各區公所,所稱農業機關為本府
    建設局(農林課),所稱地政機關為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所稱稅捐機關為本市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
三、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
    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
    保留地等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應,各區公所應以地籍藍晒圖(比例
    尺1/1200)或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1/1200)繪製變動地區範圍圖,
    召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彙整陳報工務局。
四、會勘相關單位之職司及作業內容:
  (一)工務局土木工程課:針對公共設施完竣所指之道路及道路兩旁1/
        2街廓之核定。
  (二)工務局河川水道課:針對公共設施完竣所指之排水系統以能排水
        為準之核定及河川、水利禁限建範圍之審核。
  (三)工務局建築管理課:針對建築法禁限建部份之審核。
  (四)工務局都市計畫課:針對都市計畫法附帶條件禁限建部份之審核
        。
  (五)自來水公司:針對公共設施完竣所指之自來水可自計畫道路接通
        之核定。
  (六)電力公司:針對公共設施完竣所指之電力可自計畫道路接通之核
        定。
五、工務局(土木工程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會勘認定公共設施完竣範
    圍送地政機關。
六、地政機關接獲前項變動地區範圍後,就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即予
    編造清冊,並於每年五月底前移送稅捐機關。
七、稅捐機關依據地政機關所造清冊完成釐正稅籍資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