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市測量助理配置標準之合理、客 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測量員職稱者,計算測量組 數。
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 並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四、本設置基準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