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政便民,辦理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補償費發放作業,以深化公務員「創新、進取、專業」之核心價值
,落實為民服務基本理念,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二十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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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償費發放地點得選定於區公所或其他鄰近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
機關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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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收補償費未存入補償費保管專戶前發放作業如下:
(一)奉准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他項權利部分或無限制登記,
及農作改良物、墳墓等,其補償費發放作業應由本府地政處(以
下簡稱本處)收件並按各單位職權驗證無誤後,本處承辦員開立
補償費領款聯單,經本處地用科科長覆核,交付被徵收戶至本府
代發行庫(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領取補償費。辦理聯合發放
補償費作業
時,應通知被徵收所有權人至指定地點,由本處會同代發行庫及
查估單位等經辦人員辦理,其發放作業同前項。
(二)奉准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有他項權利部分或限制登記,其
補償費發放作業應由本處收件並按各單位職權驗證,交付被徵收
戶至所轄本市地政事務所承辦員審查無誤後,本處承辦員開立補
償費領款聯單,經本處地用科科長覆核,交付被徵收戶至本府代
發行庫領取補償費。
辦理聯合發放補償費作業時,應通知被徵收所有權人至指定地點,由
本處會同所轄本市地政事務所、代發行庫及查估單位等經辦人員辦理
,其發放作業同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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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收補償費已存入補償費保管專戶或提存法院者,被徵收戶領取時,
應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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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驗證,係指本處及查估單位依職權審核被徵收戶申領補償
費所需檢附相關證件,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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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職權,係指被徵收戶申領各項徵收補償費時,應檢具相關
領款文件,以供本處辦理土地地價補償費發放驗證;本府產業發展處
辦理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發放驗證;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建築改良物補
償費發放驗證;本府民政處辦理墳墓遷移費發放驗證;其他補償費亦
由相關單位按職權辦理補償費發放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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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清冊涉及修正部分,原查估單位應即更正土地改良
物補償費清冊,並於更正處加蓋承辦員職章,逕送本處憑辦。
土地地價補償費清冊涉及修正部分,本處即更正土地地價補償費清冊
並於更正處加蓋承辦員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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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政部核准徵收本市土地改良物後,本府查估單位應確實按照徵收計
畫書,繕造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清冊乙式6份,逕送本處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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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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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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