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年終考核暨待遇調整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年終考核以發揮獎優汰劣精神,進行
    客觀公正之待遇調整事宜,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臨時人員係指依據「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
    人員僱用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惟以中央補助經費支應薪資且訂有
    薪資標準規定者不適用本處理原則中有關待遇調整之規定。

三、臨時人員於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處理原則加以考核,
    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五、年度考核獎懲結果如下:
  (一)優等:優先續僱,並得辦理晉薪。
  (二)甲等:續僱,並維持現有薪給。
  (三)乙等:續僱,並予以輔導,維持現有薪給。
  (四)丙等:減薪,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僱。減
        薪後之薪資不得低於勞動部頒布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
  (五)丁等:不予續僱。
    考列優等之比例不得超過本府及所屬機關年度核定臨時人員總員額數
    之百分之三;考核結果得辦理晉(減)薪之幅度以受考人現支待遇百
    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限。

六、年度考核作業由服務單位依下列項目及配分作成考核評分:
  (一)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佔25分)
  (二)年度工作計畫(佔25分)
  (三)服務態度及配合度(佔20分)
  (四)品德操守(佔20分)
  (五)臨時交辦事項(佔10分)
  (六)獎懲考核(增減前五項之總分)
        1.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 1分。
        2.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 3分。
        3.記大功或記大過者,增減 6分。

七、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全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全年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
        日數。)
  (四)不服從各級主管指揮暨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
        體事實者。
  (五)接受不當關說或飲宴應酬,經查證屬實者。
  (六)在外經營其他事業,未能善盡職責,經查證屬實者。
  (七)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者。

八、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下列規定辦理平時考核
    及申請待遇調整: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將所屬臨時人員之平時工作表現,填具
        「臨時人員年終考核暨待遇調整申請表」(如附表一),作準確
        客觀公正之考核,考核結果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由各單位及
        機關自行保存;另考列優等、丙等及丁等人員應由服務單位或機
        關填具「臨時人員年終考核暨待遇調整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並繕造考核清冊(如附表二)函送本府人事處彙整,提交
        每年十二月召開審議小組會議討論。
  (二)考核之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九、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其餘小組成員如下:
  (一)主計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研考處處長。
  (四)人事處處長。

十、審議小組開會時,基於審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

十一、本處理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府頒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辦理。

十二、本處理原則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