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展演藝術諮詢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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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市民美學素養,提供市民優質
    之展演藝術環境,特設置基隆市文化局展演藝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應就本市展演藝術發展目標提供下列事項之諮詢與具體可行
    建議 :
  (一)提升市民美學素養,增進不同社群及年齡層之多元藝文欣賞人口
        。
  (二)培養展演藝術人才、鼓勵多元之藝術創作,以健全藝文生態。
  (三)營造優質之公共與私人之藝術交流平台。
  (四)保存及建構美術、表演藝術史料,並展現其歷史意義及影響。
  (五)其它展演藝術活動之策畫、執行。
    前項第(五)款與委員本身有利害關係之建議,應予迴避。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以本局局長為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
  (一)展演藝術專業類 :本市展演藝術創作及工作者。
  (二)藝術評論、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專業人士。
  (三)展演空間之營運、行銷、推廣專業人士。
  (四)其他專業類 :文史、社區營造、環境空間或其它專業領域。
    前項第(一)款之人數,需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惟為促進兩岸
    文化交流,得增設一至二位大陸學者專家。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六、本會需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得為本局推動相關業務之重要參考。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十、本設置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