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營繕工程抽查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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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營繕工程品質,加強工程抽查(
    驗),以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特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本府政風督導小組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事
    項訂定本要點。

二、抽查(驗)人員編組:
  (一)本府營繕工程抽查(驗)小組由工務處、都市發展處、交通旅遊
        處、產業發展處、研考處、主計處及政風處等單位各指派熟諳工
        程相關法令或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之高級人員派兼之,負責本府暨
        所屬單位各項營繕工程抽查(驗)事宜。抽查(驗)小組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另各指派技士(科員)以上
        人員一人,協助處理工程抽查(驗)工作。
        本小組應定期召開工作檢討會,由秘書長擔任會議召集人;實際
        執行抽查(驗)工作由小組成員擔任;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二)如本小組成員服務單位承辦之工程被列入抽查(驗)時,該單位
        成員應迴避參加;抽查(驗)各附屬單位工程時,本府業務主管
        單位應派員會同查驗。
  (三)執行抽查(驗)工作時,所需機具及操作人員由承攬廠商支援,
        車輛及駕駛由秘書單位調派,並調派熟諳有關營繕工程業務人員
        ,常駐秘書單位協助辦理各項業務。

三、抽查(驗)標準:
  (一)本府暨所屬單位發包之營繕工程。
  (二)預算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及決標金額低於底價八成之營繕工程。
  (三)市長、上級機關、本市議會交辦之抽查(驗)營繕工程。
  (四)民眾陳情檢舉、輿情反應施工不良之營繕工程。

四、抽查(驗)方式:
  (一)定期抽查(驗):
        1.以每個月為一期,由小組秘書單位,就當期合於前項第(一)
          點之工程案件,不分工程金額大小,隨機抽出十至二十件;各
          區公所每個月由抽查(驗)小組隨機辦理抽查(驗)。本府暨
          所屬單位合於上項抽查(驗)標準之工程案件,由採購中心提
          供小組秘書單位參辦。
        2.前項第(二)、(三)、(四)點列入必抽查(驗)案件。
        3.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已列查核之工程案件,本小組得不
          列抽查(驗)對象。
  (二)不定期抽查(驗):由小組召集人責成秘書單位,遇案辦理。

五、抽查(驗)項目:
  (一)工程相關書面資料(包括設計、發包、施工、監工日報表、自主
        檢查表、材料試驗報告等)。
  (二)工程施工情形(包括放樣、模板組立、施工架、鋼筋結紮、構造
        物、土石雜物等廢棄物之處理、場地安全等)。
  (三)混凝土強度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四)瀝青混凝土厚度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五)其他查驗事項。

六、抽查(驗)作業,所抽取樣品、試體,應委由具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
    基金會(簡稱TAF),認證合格之實驗室檢(試)驗,並由該實驗
    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七、抽查(驗)結果,由小組秘書單位製作抽查(驗)紀錄(如附件)陳
    核後,所發現之缺失,交工程主辦單位確實檢討改進,工程主辦單位
    應於文到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送本小組復審,就處理情形由本小組
    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執行複查(驗)。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單位
    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承辦工程人員如經抽查(驗)發現涉有違失及缺失情節重大者,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抽驗不合格之工程,經要求改正後再抽驗仍屬不合格者,由秘書單位
    要求工程主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簽請追究相關人員及
    承包商之責任。

八、本抽查(驗)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項抽查(驗)所需經費由秘書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未編列預算前暫
    由各工程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本項抽查(驗)作業執行成果,由小組秘書單位提報本府重要市政計
    畫執行督導會報。執行抽查(驗)工作成效良好之單位、人員,予以
    敘獎,執行不力者依規懲處。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