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施放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
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載明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
源、施放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文件資料,向
本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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