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施放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 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載明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 源、施放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文件資料,向 本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