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擷取其他縣市市政教育、文化、建設
    施政經驗優點,砥礪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政各項發展及增進本
    市線上記者與本府的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對象為本市新聞記者公會、基隆市新聞記者學術研
    究會。

三、補助計畫應具有教育、文化、建設相關公益性質。考察觀摩以實報實
    銷為原則,法定會議、聯誼、旅遊餐會等相關支出不予補助。經費上
    限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或當年度編列之預算
    為原則。如超過五萬元者應專案提經本府「補助基隆市新聞記者團體
    國內考察觀摩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陳報
    市長核定後辦理。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機要秘書、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及行政處長組成之,另由提供補助單位列席,並請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

四、申請補助應由公會或研究會於當年度內提報計畫書,詳列計畫內容要
    項及經費支用明細報請本府進行審核。

五、業務單位應就公會或研究會提出之計畫書進行初審,確定文件內容完
    備詳實後,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俟核定後辦理。

六、經核定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府得派員訪視、督導補
    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七、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之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八、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將餘款繳
    回。

十一、本作業規範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