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研究發展工作獎勵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處為集思廣益,鼓勵策進研究發展稽徵業務暨提高員工研究寫作風
  氣起見,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各條、基隆市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本獎勵標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二、各單位人員提出研究報告申請獎勵者,由本處視實際業務需要,遴聘
  本處相關單位主管或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為評審委員,組成評審小組,由
  處長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
  得致送評審費,評審委員原任職務如有異動時,本處得另改聘之。
三、本標準所定有關研究案件之核獎,以左列之研究報告或寫作為範圍。
  (一)上級或本處處長指定之專題研究報告。
  (二)主動提出稽徵業務之改進意見書(包括簡化作業程序,增進工作
    效率之方法)。
  (三)發掘稅源整頓稅收之具體方案或改進意見。
  (四)有關修正稅務法令之意見。
  (五)有關稽徵業務之學術研究或類似之著作論文及翻譯等。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
四、前條所定之研究報告或寫作、翻譯均不限個人,得集體研究共同執筆
  除第一項之專題研究,應依規定期限撰擬提出外,其餘各項不限體材及
  時限。研究人員遇因研究寫作,需外出蒐集有關資料時,得簽請處長核
  准申報出差,並備函協助之。
五、研究報告分請評審委員一至二人初審,擬妥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
  (格式如附件一)併同原研究報告提請評審小組評審,經評決之案件依
  左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研究案:經評審小組議決由本處實施、研辦、參採者,依行
    政程序核定後,由本處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以資獎勵,並報基隆市
    政府核備。
  (二)特殊、重大研究案:經評審小組議決,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報請
    基隆市政府參採。
六、研究發展獎勵之標準如左:
  (一)研究發展報告:由本處實施、研辦、參考者,獎金五百元至三千
    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嘉獎二次。
  (二)研究發展意見簡表:由本處實施、研辦、參考者,獎金五百元至
    一千元或記嘉獎一次。
  (三)各單位人員所研提之研究報告如內容簡略者,其獎勵按照研究發
    展意見簡表標準核獎。
  (四)各單位人員除依年度預定研提之研究案件,提出研究報告(如附
    件二)、研究報告提要表(如附件三),如於年度進行中發現亟待解
    決之問題或改進事項,得臨時提出研究報告或研究發展意見簡表(如
    附件四)。
  (五)研究發展之獎勵,獎勵金與行政獎勵僅能擇一核給,研究人員得
    依其意願註明獎勵方式一併報請評審小組決定。但申請行政獎勵之案
    件以參與研究人員不超過二人者為限,並請敘明分工比重,三人以上
    之集體創作案件,以核發獎勵金為主。
  (六)八十八年十二月修正前已經評審會決議報請前台灣省稅務局、財
    政部中部辦公室參採之研究報告案,於其後經上級機關(財政部賦稅
    署、基隆市政府)評決者,依修正前(八十六年五月修正)標準第五
    條規定辦理獎勵。
七、評審會召集人負責研究案件之總評審,並須審核評審會議紀錄及督導
  執行決議,發給中文審查費每千字壹佰元。
八、一般評審費之支給標準如右:
  (一)審查費:就研究報告提出之審查,發給中文審查費每千字壹佰元
    。
  (二)評審費:以實際出(列)席評審會議評議案件,各發給中文審查
    費每千字壹佰元。
九、第七點及第八點有關主持會議評審費、審查費、評審費支給標準,追
  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十、本標準所需獎金、審查費、評審費,在本處相關經費項下開支。
十一、本獎勵標準陳奉處長核定,並報基隆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