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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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稅籍,徹底清理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增裕地方稅
  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之清理工作,由總處或分處地價稅、房屋稅經辦人員負責
  辦理。
三、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應查明無法送達原因,按下列各種情
  況逐件清理。
  (一)住所不明者:除利用地價稅、房屋稅之中文主檔住址資料交查外
    ,並可利用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申報戶籍資料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追蹤查明送達。無法查明者
    ,其屬:
        1.地價稅部分:應查明土地使用人由其負責代為繳納。
        2.房屋稅部分:應查明房屋管理人或現住人由其負責代為繳納。
        如屬出租者應查明承租人,由其負責代為繳納,抵扣房租。
  (二)納稅人行蹤不明,且房地無人使用,繳款書無從送達者,應依下
    列步驟辦理:
        1.自然人:先向戶籍機關查明戶籍資料如仍無法送達者,得向其
        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如應受送達人在服役
        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如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
        其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2.法人:先向經濟部商業司,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等有關單位查明
        送達。
        3.如查無著落時,應有主管單位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
        處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
        取。
  (三)破產後行方不明者:依法院宣告破產者,應將繳款書送達破產管
    理人代為繳納。
  (四)應受送達人拒絕接受繳款書者:應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
    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五)納稅義務人經常外出不獲會晤,稅單無法送達者,可向有辨別事
    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如無上述同居人或受僱人,或納稅義務人
    藉故拒收稅單者,得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以留置送達之
    。
  (六)產權有糾紛者: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發生爭執產權未確定前,其應
    納土地稅與房屋稅,應以該土地或房屋使用人為代繳義務人由其負責
    代繳。
  (七)居住國外者,先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如
    仍無法送達,則每二年合併一次逕送外交部轉交派駐各該僑居地使領
    館或代表辦事處代為送達取證,並提示國外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國際匯
    兌匯款方式繳納。
  (八)納稅義務人在服刑者:繳款書應送其家屬收繳,若無家屬,應函
    請執行監獄代予轉達,或送由管理人、承租人、使用人簽收負責代繳
    。如逾期未繳,查明該納稅義務人財產,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九)納稅義務人死亡者: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將納稅義務人
    變更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順序之繼承人,擇其戶籍設於該轄區內
    者,重新向其發單課徵,並於繳款書上註明「×××之繼承人」以為
    送達。並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將有關土地
    建物資料影印一份,送交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十)納稅義務人死亡無繼承人者:納稅義務人查死亡無繼承人者,可
    依本要點第(一)款規定辦理,或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主管單位填製死亡人名冊,記載死亡人姓名及戶籍所在地詳
        細地址並洽請戶政機關提供全戶戶籍謄本。或利用戶役政連線,
        查調全戶戶籍資料。
        2.將土地座落列冊,連同戶籍謄本送地政機關所核對土地登記簿
        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屬及查註有無他項
        權利登記。
        3.檢具前兩項資料,以市政府名義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繳款書向其送達。
        4.依上列方式如仍無法處理時,應將(2)項資料列冊送交地政
        機關代管,其繳款書可向代管人送達,以代管放租收益繳納。
四、地價稅特殊案件之處理祭祀公業土地:
  (一)應向管理人或代表人送達。
  (二)若無管理人或代表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先向區公所、地政機關查明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料,再向戶政機
        關查明派下員之戶籍資料,如查得派下員中之一人,即得依稅捐
        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之為送達。
        2.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身分,於其死亡後,依上
        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
        ,以之為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
  (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
    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四)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並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者,得按其約定
    比例分單課徵。
五、地價稅特殊案件之處理無人管理之寺廟用地:
  (一)未辦寺廟用地登記又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及應神祠用地,
    經查明屬實後,視同公共用地,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
    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二)其他荒廢之寺廟,依寺廟條例第四條規定,應由地方自治團體管
    理,地價稅繳款書可送達該管理機關或土地使用人代繳。
六、清理人員應將查得之納稅義務人新住址或使用人、管理人等姓名、住
  址資料填註於土地卡或房屋稅籍紀錄表並同時更正土地稅暨房屋稅中文
  主檔,以利課徵。
七、為節省人力,地價稅及房屋稅承辦人員對於無法送達繳款書得利用各
  項清查期間相互支援送達。
八、各級主管應嚴加督飭所屬經辦人員,切實依照本要點規定清理,不得
  任意以公示送達,或留置送達處理。
九、本要點清理工作,每年辦理一次,於地價稅、房屋稅未送達繳款繳書
  清冊產出後三個月內清理完竣。並將辦理情形陳報處長核閱。
十、為確實依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得陳請處長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