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加強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現行契稅條例實施,加強契稅稽徵,充裕地方財源,訂定加強
  契稅稽徵業務實施要點。
二、契稅收件人員受理契稅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件人員應詳細審核契稅申報書有無依規定填寫、公定契約書正
    本有無依法貼印花稅票、正本與影本是否相符及影本有無加註「與正
    本相符」並認章。
  (二)移轉契約書與相關附件,經審核相符後退還正本,並依收件先後
    ,逐一編號登簿。
  (三)移轉標的物如為未辦理產權登記之建物,應由雙方共同申報。
  (四)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應檢附證件:所有權移轉公定契約書或移轉
    證明文件〈如判決書、和解書、權力移轉證明書〉與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五)契稅申報書如有填報不符、缺漏或相關附件不全者,收件時應輔
    導申報人當場更正或補填,無法當場補正或對申報人所附表件仍有疑
    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補正或說明。
三、契稅經辦人員對於契稅申報書內容及所附資料,應依下列事項,逐一
  審查:
  (一)查核新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
  (二)查核有無逾期申報,申報人未於立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
    應依法加徵怠報金。
  (三)核對契約書移轉內容,是否與申報書相符。
  (四)審查契約書正本是否貼足印花並依規定銷花。
  (五)審核移轉房屋之層次、構造、面積,是否與房屋稅籍主檔相同,
    如有不同者,應會由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查明厘正後,再予核課契稅。
  (六)契價一律按申報當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定。如
    果申報之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核定。領買或標購公產及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其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依
    契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其領買或標購價格計課契稅。
四、申報書資料與房屋稅籍主檔相符,即進行核稅,產生查定表、繳款書
  。但如有左列情形,應於查明或補正後,再進行核稅:
  (一)房屋稅籍主檔資料如有錯誤者,應先會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查明更
    正。
  (二)申報書資料如有應補正者,應俟申報人補正後再進行核稅。
五、契稅經辦人員應於核稅後查核移轉房屋有無欠繳房屋稅,並將查欠情
  形註記契稅繳款書。
六、移轉房屋查有欠繳房屋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輔導繳清欠繳之應納房屋稅款後,再憑以發給契稅繳款書。
  (二)因故無法繳清欠繳之房屋稅款者,應於房屋稅繳款書加蓋「本繳
    款書係前業主應繳未繳之房屋稅繳款書,承買人未依規定扣繳者,應
    負補繳責任」字樣,交申報人簽收。
七、契稅申報案件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
  繳納。
八、申報人因故未領取契稅與欠繳房屋稅繳款書者,契稅經辦人員應於開
  始繳納日期前將契稅繳款書及加蓋有第六點第二款字樣之欠繳房屋稅繳
  款書,雙掛號郵寄送達。
九、逾滯納期尚未繳納案件,應於滯納期滿之次日,併同影印之契稅申報
  書,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撤銷契稅申報,移轉契約雙方已於申報書上敘明撤銷移轉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並由雙方蓋章者,得免附解除契約同意書。
十一、經核准之撤銷契稅申報案件,契稅經辦人員應填寫契稅撤銷通知單
    ,註銷契稅徵銷檔資料並會查房屋稅服務區人員:
    (一)該申報案件若係已繳納契稅者,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應釐正房屋
      稅籍納稅義務人資料。
    (二)若係未繳納契稅之案件者,應註銷隨課房屋稅之應納稅額,並
      釐正房屋稅電腦主檔課稅月數。
十二、契稅申報書為一式二聯,第一聯應定期彙送秘書室文書股銷號歸檔
    ,第二聯於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交由房屋稅經辦人員厘正房屋稅
    籍資料,依序按月裝訂,永久保存備查。
十三、徵收契稅,應填發繳款書交由納稅義務人逕向公庫繳納,不得自行
    收納。
十四、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應將繳款書正副聯,分別黏貼於契約書正
    副本上,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五、為達賦稅公平,房屋稅及契稅經辦人員應加強蒐集課稅資料以裕庫
    收:
    (一)新建房屋申請設籍時,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應查明房屋建築及取
      得情形,如有應繳契稅而未辦理申報者,應會契稅經辦人員督促或
      輔導其申報,如延遲或拒不辦理申報者,應查明並依契稅條例第二
      十六條規定處罰。
    (二)房屋稅經辦人對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案件或依據契稅申報
      書釐正房屋稅籍,應查明是否業經報繳契稅,如未報繳,應即會知
      契稅經辦人員辦理補徵,俟其完納後,再予變更登記。
    (三)建築管理主管機關通報之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應設專簿
      管制,其係因買賣、交換、贈與等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者,應查核
      其於建築完成時,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有無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
      六十日內申報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加徵怠報金。
    (四)視實際需要派員前往轄內各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
      號,調查其帳冊及租押房屋契約,及不動產使用情形,如發現有以
      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稅
      率課徵契稅,並以匿報論罰。
    (五)應注意蒐集新聞報章資料,憑以追查核課。
十六、市稅捐稽徵處應指派審核員一人,定期抽查契稅申報案件處理情形
    ,並將抽查結果,簽報處長核閱,如處理有所缺失,應即飭交業務單
    位改進。
十七、為促進徵納雙方和諧,應加強下列便民服務措施: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之契稅案件,如其符合減免規定,當事
      人縱未提出申請,亦應將減免之規定提示納稅義務人,以疏減更正
      及復查案件。
    (二)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契稅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
      時,其復查程序縱有未合,仍應就實體上注意查核。
    (三)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與否,均應詳列理由
      ,並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答復納稅義務人。
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