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
    點設立基隆市政府菸酒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私、劣菸酒查緝。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五)其他有關查緝事項。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設置委員六人,由財政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
    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建設局局長、秘書室主任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
    局主管課課長兼任;置幹事十二人,由財政局、警察局各派四人,衛
    生局、環保局、建設局、祕書室各派一人兼任。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六、本小組每年定期於十二月召開查緝會報一次,由財政局局長召集之;
    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前項查緝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本市警察分局分局
    長出席。

七、本小組行文以基隆市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配合年度工作計劃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自菸酒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