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編
    組作業要點訂定之

貳、任務
    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之督導、協調、指揮及支援地區搶救毒
    性化學物質災害,減低災害損失,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設置「基隆市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本辦法執行災
    害防救工作,其中心組織架構圖如圖一。

參、組織:
一、本中心係一臨時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副指
    揮官一人,由本市環保局局長兼任及各任務編組,。
二、應變中心成員,應由『本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
    首長擔任,並依各成員機關權責策劃災害應變對策。
三、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特由各成員機關編制
    左列任務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一)環境綜合組:由本市環保局組成,並以環局局長兼任組長,負責
        1、災區環境清理及消毒除污2、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處
        理資訊3、監督災區污染整治與監控等作業。
        1.災害搶救組:由本市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聯繫、督導所屬本市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搶救等作業。
        2.災區管制組:由本市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指揮、聯繫、督導所屬警察單位執行災區管制、交通疏導
          及人員疏散等作業。
        3.工程搶護組:由本府工務局、建設局組成,並以工務局局長兼
          任組長,負責1、執行公共建築或道路等設施之搶修維護2、
          協調聯繫瓦斯、電信、水利等公共設施搶救及恢復供應協調等
          作業。
        4.災民收容組:由本府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組成,並以民政
          局局長兼任組長,負責1、成立災民收容所2、災民收容統計
          、查報等作業。
        5.社政工安組:由本府社會局組成,並以社會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災民救濟、罹難者遺體處理及勞工安全等作業。
        6.醫療衛生組:由本市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指揮、監督有關1、緊急醫療網及區域責任醫院執行傷患
          救護2、災區防疫3、收容所衛生保健等作業。
        7.災因調查組:由本市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本府社會局組
          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任組長,負責1、災因調查及鑑定2、肇
          災機構之監督、檢查改善及督導賠償3、災情勘查等作業。
        8.交通運輸組:由本府建設局、基隆監理站組成,並以建設局局
          長兼任組長,負責1、災區民眾之緊急疏散交通支援2、救災
          物質(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品)之動員運輸支援等作業。
        9.新聞聯繫組:由本府新聞課組成,並以新聞課課長兼任組長,
          負責1、災害事件新聞發布2、提供災區民眾各項新聞資訊等
          作業。
       10.支援防救組:由本市環保局協調陸軍第三作戰區、本市毒災聯
          防小組等單位組成,並以指揮官兼任組長,負責1、提供特殊
          或不足之救災資源(人力、器材、物質)2、提供特殊防災救
          災技術等事項。
       11.農政協調組:由本府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任組長,
          負責協助、聯繫地方農政單位,協助處理農業受害防患等作業
          。
三、緊急應變小組:
    應變中心成立時,其各成員機關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執
    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應變中心之指示執行任
    務。

肆、成立時機
  (一)依市長指示或本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請求成立。
  (二)依各區公所請求成立。
  (三)依事業機構緊急通報,經查明確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
        虞者。

伍、撤除時機:
一、市級應變中心:
  (一)依市長指示或本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決議撤除。
  (二)指揮官依災害處理情形下令撤除。
二、區級應變中心
  (一)依區長指示撤除。
  (二)指揮官依災害處理情形下令撤除。

陸、作業場所:
    市級應變中心設於基隆市政府或指定適當場所,區級應變中心設於各
    區公所或指定適當場所。

柒、作業方式:
一、市級應變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本市環保局負責通知成員機關進駐。
  (二)中心成立時,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各成員機關緊急應變
        小組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
        行情形。
  (四)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成員機關依權責辦理
        。
二、區級應變中心:
  (一)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由區公所民政課負責通知其他成員進駐或撤離
        。
  (二)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各成員執行災害搶救
        工作情形。
  (三)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成員依權責辦理。

捌、搶救災害之經費,應就各機關預算優先編列支應,如原列預算不敷支
    應時,再行報本市環保局協助。

玖、本辦法所定各機關權責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官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