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設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
    二十二條訂定。

二、本須知所稱自由港區事業,係指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
    條第二款規定,經核准於自由港區內經營貿易、倉儲、物流、貨櫃(
    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
    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等之事業。

三、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範圍為西十一至西三十三號碼頭前後線,及東六
    至東二十二號碼頭前後線區域。

四、於93年 9月30日以後新申請進入自由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者,應於
    提出籌設前,先經本局確定與本局訂有合作興建、租賃設施經營或其
    他約定。如為再分租業者,須經本局同意。

五、新申請進入自由港區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
    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一式
    10份向本局申請籌設。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六、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
    宜。
    前項申設文件由承辦單位先行審核,如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應請申請人依規定於30日內補正;承辦單位審核後簽具審查意見,
    提請審查小組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六
    條規定審查之。

七、自由港區事業於籌設完成,向本局申請營運許可時,本局應就其事業
    性質,會同有關單位及海關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
    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事項進行勘查,勘查合格者發給營運許可證。
    前項營運許可證式樣如附件三。

八、原93年 9月30日以前已於本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經營之業者,申請經營
    自由港區事業應依「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十一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規定文件一式10份向本局申請營運
    許可。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九、原已於本港自由貿易港區內經營之業者,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
    案件,本局應就其事業性質,會同有關單位及海關依「交通部主管自
    由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事項進行勘查,勘查合格者發
    給營運許可證。
    前項營運許可證式樣如附件三。

十、自由港區事業經查核有「交通部主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依程序廢止、撤銷其營運許可,並
    註銷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