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理貨業管理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管理基隆港(以下稱本港)理貨業,維持現場作業之理貨秩序
    ,特依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訂定本要點。

二、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於其所屬(或代理)之船舶靠泊碼頭後
    ,在裝卸貨物前,理貨業務應委託在本港獲准營業並領有許可證之理
    貨業者辦理該輪船之理貨業務。受委託之理貨業者,應將理貨人員列
    冊四份,加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及理貨商業同業公會印章
    後,除業者留存一份備查外,餘分別送交作業碼頭轄區主管、駐庫海
    關人員核備及基隆港務警察局(保安隊)辦理登輪手續。

三、理貨業者如雇用或派出無服務證或借用他人服務證之理貨員從事理貨
    工作,一經查覺,概依「商港法」規定之罰則,從嚴議處。

四、理貨員進入碼頭區從事理貨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基隆港務局(以下簡
    稱本局)核發之服務證,俾隨時接受檢查。各該碼頭轄區主管或執勤
    港警如發現無服務證或借用他人服務證之理貨員,應即通知港務組會
    同有關人員到現場查處。

五、船舶理貨業應依理貨工作申請單、理貨員名冊及派工標準派工作業,
    如未依規定派工或不能配合棧埠作業要求,致延誤船舶作業,相關之
    損失或責任除應由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與船舶理貨業依理貨
    承攬契約處理外,並由本局依商港法議處。

六、本局得隨時對現場作業理貨員資格實施查核,檢查人員由本局棧埠處
    、政風室、港務組與基隆港務警察局派員組成。

七、本局及基隆港務警察局有關人員對本要點之執行有優異成果者,得隨
    案簽報上級敘獎。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