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營運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於營運業務之推展,特依據
    「商港法」、「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基隆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暨「基隆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航商(船公司、船務代理公司)、報關行、貨主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
    業至本局辦理港灣、棧埠作業及進、出口貨倉儲作業均依本程序辦理
    ,其辦理程序為:委託、現場作業、計費、結帳、審核及歸檔。

三、港灣及棧埠作業委託,已辦理保證金之記帳航商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
    業,公司電腦與本局電腦連線者可在該公司之連線電腦線上或網路上
    辦理委託,輸入相關委託資料,經電腦自動審核後,即完成委託手續
    ;預繳費用之航商或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須至本局營運科櫃檯辦理
    。

四、港灣業務之辦理
  (一)船舶進港前航商須辦妥船務業務登記,申請船舶進港預報單簽證
        (第一次到港尚需提供船舶資料,由監理科輸入船舶基本資料)
        ,系統直接賦予一船舶編號,以該編號做為該船在港內一切作業
        之依據。
  (二)航商辦妥進港預報單簽證手續後,須向本局辦理港灣作業委託【
        首次辦理者,於航政組監理科辦妥客戶資料建檔及編號後,須檢
        具印鑑登記卡至營運科(營運科爾後憑以核對提貨單之航商背書
        ),營運科承辦員於客戶帳資料檔案中輸入新增客戶資料】。
        1.辦理保證金之航商,於網路上辦理委託(辦理委託作業時將先
          預估費用並將其計入欠款金額,從保證額度扣減,俟計費憑單
          產製計入欠款金額後,預估之費用再同時自保證額度中扣除)
          。
        2.未辦理保證金之航商需至營運科櫃檯辦理,以船舶簽證單編號
          為委託單號,填「港灣業務委託單」一式三聯,並蓋委託航商
          章,承辦員依據未結帳計費憑單和客戶催款清冊,查明委託航
          商是否有一個月以上帳單未結帳,如有時須請其繳清後再予接
          辦委託。
         (1)承辦員依航商申請之「港灣業務委託單」查核客戶資料(客
            戶代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船舶基本資料(船舶編號、
            船名、預定進出港時間、船舶總噸、船種等)是否填妥及委
            託作業情形是否在委託單上相關欄位劃「v」記(未劃「v
            」記者,實際作業需要時,仍可調派拖船及帶解纜作業),
            預繳費用航商,承辦員依相關規定預估作業費用,填入預收
            款金額欄,加蓋經辦人單證專用章(辦理保證金之記帳航商
            蓋記帳戳記章)後輸入電腦。
         (2)營運科承辦員將「港灣業務委託單」之資料輸入電腦,電腦
            自動審核(程式設定審核條件),航商如欠款超逾保證金額
            或有一個月以上帳單未結,則不予接受委託。如係委託資料
            不全,則補輸入資料後即接受委託,委託單之資料輸入電腦
            後,加蓋圓戳章。辦理預繳費用航商,委託單交委託人持向
            出納科繳款,出納科收款(委由臺灣銀行代收)後「港灣業
            務委託單」第一聯於翌日併預收款日報表(併於港灣業務費
            收入日報表)送檢查科登帳,第二聯交由委託人收執,第三
            聯送營運科計費。
        如屬辦理保證金之記帳客戶,第一聯存營運科,第二、三聯之處
        理與辦理預繳費用航商相同。
  (三)現場作業完畢,鍵報「船舶帶解纜工作通知單」及「港勤船工作
        通知單」送營運科,電腦讀取各相關單位所輸入之計費有關資料
        ,按設定之計費程式核算港灣費用,產製「港灣業務計費憑單」
        四份及「應收港灣業務費日報表」二份,承辦員核對「港灣業務
        計費憑單」之船舶基本資料、作業紀錄、費別、數量、單價、金
        額等與費率表規定之費率、相關規定、港灣計費資料表及工作通
        知單等資料是否相符,應收款、預收款、應補(退)款、稅額及
        總應補(退)款等是否正確,核對無訛經承辦員蓋單證專用章後
        ,港灣業務計費憑單一份通知航商結帳,一份於航商結帳時檢送
        出納科,一份併「應收港灣業務費日報表」,則送檢查科辦理登
        帳。
  (四)未至航政組辦理簽證之漁船、遊艇、小船等船舶進港前業者須至
        本局港務組申請進港手續,承辦員輸入船舶基本資料,系統直接
        賦予第四位數為9之船舶編號(簽證船舶第四位數自0開始編起
        ),依該船舶編號向營運科櫃檯辦理委託,船舶出港後港務組將
        靠泊資料報送營運科計費。
  (五)審核及歸檔:檢查科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作定期不定期抽查
        ;營運科依船舶編號將一份計費憑單、船舶帶解纜工作通知單、
        港勤船工作通知單、及港灣計費資料表等資料併成一船一案,並
        依計費單產製日期整理歸檔,應收港灣業務費日報表一份裝訂成
        冊供查詢。
  (六)航商結帳(繳款及退費):繳款可採臨櫃繳款、電匯繳款或電子
        支付三種方式,退費則以臨櫃方式辦理。採臨櫃結帳時須持原委
        託單第二聯及繳付預收款之發票(記帳客戶不需要),併計費憑
        單二份向出納科結帳(退款時需帶退款人章),出納科收付款(
        委由台灣銀行代收付)後,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退款則開
        立營業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出納科留存發票存根聯及計
        費憑單一份,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連同蓋收款章之一份計費憑單
        交予委託人,「港灣業務費收入日報表」一份於次日送檢查科入
        帳,銷帳電腦自動處理。

五、棧埠業務之處理
  (一)本港棧埠作業,一般散雜貨船貨物之裝卸作業開放由民營船舶貨
        物裝卸承攬業承作,全貨櫃輪(含附載什貨)之裝卸作業及貨櫃
        進出場作業,則由本局經營,船邊裝卸船作業所需勞務,則外包
        與貨櫃輪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承作。
  (二)全貨櫃輪作業
        1.裝卸承攬業作業範圍包括貨櫃船之貨櫃(含附載什貨)自船上
          吊卸碼頭(或拖車)、駁船、空地等及其相反動作之勞務工作
          (不包括碼頭至貨櫃堆積場及貨櫃碼頭後線場站作業),航商
          應向本局辦理委託作業。委託作業,辦理保證金之航商,可於
          連線電腦線上或網路上辦理;未辦理保證金之航商需至營運科
          櫃檯辦理,填寫「貨櫃輪裝卸作業委託單」一式四聯,委託人
          並須蓋章。
        2.承辦員先查明委託客戶是否有一個月以上帳單未結帳,或辦理
          保證金之客戶,其欠款是否超逾保證金額,如有時須請其繳清
          後再予接辦委託。
        3.承辦員依申請之貨櫃輪裝卸作業委託單查核「客戶代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是否填註,依委託作業項目及
          裝卸作業櫃(噸)數,預估應收預收款金額,填入預收款金額
          欄(預收款得按預估棧埠費用之百分之八十預收,辦理保證金
          之客戶蓋記帳戳記章),給予委託編號而後蓋承辦員單證章。
          委託單資料經輸入後(客戶如有一個月以上帳單未結帳,或辦
          理保證金之記帳客戶其欠款超逾保證金額,電腦自動設限停辦
          委託),加蓋圓戳章,第四聯營運科留存,其餘第一、二、三
          聯處理方法和港灣委託相同【同第四條第(二)項第( 2)款
          】。
        4.航商於申請船席時須指定裝卸承攬業,於船席調派檔案中輸入
          裝卸公司,以作為該船在港裝卸派工之依據。
        5.裝卸作業完畢,轄區倉庫於網路本局棧埠作業資訊系統線上鍵
          報「貨櫃裝卸工作證明書」,並經主管審核。
        6.營運科承辦員產製「貨櫃計費憑單」一式三份及「應收貨櫃業
          務費日報表」一式二份,並於本局棧埠作業資訊系統線上查核
          計費憑單之計費內容與費率表所規定費率及工作證明書等資料
          相符後,加蓋單證專用章。貨櫃計費憑單一份通知航商結帳,
          一份於航商結帳時送出納科,一份併「應收貨櫃業務費日報表
          」送檢查科辦理登帳。「應收貨櫃業務費日報表」一份留存營
          運科統計外包費、歸墊款金額。
        7.棧埠作業之結帳、銷帳與港灣作業相同【同第四點第(六)項
          】。
        8.辦理註銷之委託單退款時(無派工作業者),須由營運科主管
          在委託單第二聯上批註「准予退款」並蓋章後,交承辦員鍵錄
          銷帳,再由委託人持向出納科退款,電腦自動銷帳註銷委託單
          。
  (三)進出口整裝貨櫃(CY櫃)作業
        1.船舶到港後,須先辦理整裝貨櫃裝卸作業委託(可併全貨櫃輪
          作業同辦一張委託單),現場依據委託作業,貨櫃卸船進站如
          需查驗及裝拆櫃,由作業現場收取貨櫃查驗費及裝拆櫃費(金
          額次日送出納科);貨櫃作業完畢後,現場製作進(出)口整
          裝貨櫃場地工作證明書,於完工四天內報送營運科計費。
        2.關稅局對有走私嫌疑之貨物查驗如需使用港務局機具、場地時
          ,需先向本局辦理委託、繳付相關費用(機械使用費、裝拆櫃
          費、及棧租等),相關費用得以記帳方式辦理,並於收到本局
          計費憑單後,依規定期限結清。
        3.進出口整裝貨櫃(CY櫃)作業之委託、計費、結帳、銷帳作業
          程序均和全貨櫃輪裝卸作業相同。
  (四)散雜貨輪作業
        1.裝卸承攬業作業範圍包括本港各碼頭一般散什貨船之船上、陸
          上裝卸搬運作業暨其他單項及什項作業。
        2.一般散什貨輪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向本局辦理保証金業務,
          其欠款超逾保証金額或有逾十五日未結之帳款時,則停止其委
          託權利。
        3.船舶於裝卸貨物作業開工前承辦之裝卸公司應在公司與本局連
          線之電腦上,或至本局營運科櫃檯辦妥作業委託,並得依費用
          負擔對象分開辦理,包括裝卸管理費及其他裝卸公司所代收個
          別貨主的費用。
        4.裝卸公司應於全船裝卸作業完工後三日內填製「基隆港務局散
          什貨船貨物裝卸工作報告表」一式二份,併過磅單、公証單、
          複丈單、短(多)卸證明單及其他必要資料送轄區倉庫。倉庫
          核對並簽章後,一份退回裝卸公司,一份留存倉庫鍵入電腦產
          製「船舶貨物裝卸工作証明書」,併上述資料整理成一船一案
          (存資料袋中)報送營運科。
        5.營運科承辦員於本局棧埠作業資訊系統線上核對工作證明書等
          資料之內容與裝卸資料是否相符,核對無訛後,產製「進(出
          )口裝卸計費憑單」一式四份及「應收一般散雜貨業務費日報
          表」一式二份,再查核計費憑單之計費內容與費率表所規定費
          率及工作證明書等資料相符後,加蓋單證專用章。進(出)口
          裝卸計費憑單一份通知客戶結帳,一份於客戶結帳時送出納科
          ,一份併「應收一般散雜貨業務費日報表」送檢查科辦理登帳
          ,一份併入一船一案資料袋中(待審及歸檔)。一份「應收一
          般散雜貨業務費日報表」留存營運科統計歸墊款金額。
        6.一般散雜貨作業之結帳、銷帳與全貨櫃輪作業相同。
        7.雜貨輪委託單之註銷及退款程序和全貨櫃輪相同。
  (五)上述各項裝卸作業中,現場人員如發現以現金預繳辦理之委託,
        其委託作業資料與實際作業櫃量(噸量)不符,應請航商及作業
        之客戶至營運科櫃台補辦委託,必要時並得停止其作業。

六、棧埠業務費事後審核及歸檔
  (一)檢查科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作定期不定期抽查;營運科承辦
        員依全貨櫃輪、進出口整裝貨櫃(CY櫃)、散雜貨輪區分歸檔
        :
        1.全貨櫃輪:營運科承辦員完成線上查核作業後,貨櫃計費憑單
          及工作證明書等資料以電子檔方式歸檔儲存於本局棧埠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庫之「一船一案資料袋」項下,並於船舶編號報表
          登錄。
        2.進出口整裝貨櫃(CY櫃):營運科承辦員將計費憑單及工作證
          明書等紙本資料,以「一船一案」方式於船舶編號報表登錄後
          ,按船舶編號順序歸檔儲存於營運科。
        3.散雜貨輪:營運科承辦員將「一船一案資料袋(紙本)」經於
          輪船資料登記簿登錄後,按船舶編號順序歸檔儲存於營運科。
  (二)審核中如發現計費資料有錯誤退回更正時,營運科應即根據錯誤
        原因立即協調有關部門辦理更正。

七、催帳作業
  (一)承辦員隨時留意客戶欠款情形,並對帳單將逾期之航商預為告知
        ,航商若有一個月以上帳單未結帳,除電腦設限自動暫停其委託
        作業外,業務承辦員隨即針對超逾一個月以上之帳單,電請航商
        結帳,並函請航商於一週內派員來局核結,如未結,則再發函請
        其於三日內派員來局核結,如仍未結,則再發函請其於二日內派
        員來局核結,並持續追蹤。
  (二)辦理保證金之記帳航商,如其欠款超逾保證金額,除電腦設限自
        動暫停其委託作業外,業務承辦員隨即函請其核結超逾保證金額
        之帳款,其催帳程序如上述;於必要時,或對保證已到期,未再
        續辦保證之客戶,辦理定存單質押本局者,則本局於規定有效期
        內以實行質權通知書函請銀行執行對該定存單實行質權之權利;
        辦理銀行保證書者,則於規定有效期內函請保證銀行履行其保證
        之責任,於保證金額內清償航商積欠本局之帳款。
  (三)如遇緊急情況(如突發事故有倒閉之虞等之情形),則應即電告
        或函請立即結帳,且持續辦理,並視情況簽請局長指示採取緊急
        應變措施。

八、撥付承攬業外包費用
  (一)營運科承辦員每半月(季)列印各承攬業「貨櫃業務作業量統計
        半月(季)報表」,並統計半個月(季)外包費之總額。
  (二)將半月(季)報表外包費之總額與檢查科就應收貨櫃業務費日報
        表所統計之半個月(季)外包費總額核對是否相符。
  (三)相符後每半月(季)開具「民營裝卸承攬公司應撥付款項通知單
        」及「貨櫃業務作業量統計半月(季)報表」送檢查科及民營裝
        卸承攬業。
  (四)民營裝卸承攬業檢具發票至本局領取外包費。

九、進口貨出倉提貨手續
  (一)客戶持提貨單辦理繳費提貨時,櫃檯經辦員須先檢查提貨單背面
        船公司是否背書,提貨人是否蓋章並填註提貨日期及客戶代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資料,核對提貨單之資料與艙單及「進口貨
        進倉資料明細表」是否相符,再予提單編流水號,發給客戶號碼
        牌,並在艙單上登記辦理繳費日期及報關行號(貨主),承辦員
        依提貨單資料鍵入電腦產製「進口倉儲業務計費憑單」一式三份
        ,經核對蓋章後,交出納科收費。收費後一份計費單交由委託人
        收執,一份由委託人併提貨單送現場提貨,一份出納科於翌日併
        「棧埠業務費收入日報表(倉儲業務費)」送檢查科登帳。
  (二)貨主急需辦理提貨,適逢倉庫進倉資料尚未輸入電腦,無法產製
        計費憑單繳款提貨時,為方便貨主,乃以預收費用記帳方式辦理
        提貨,先查看「提貨單」是否已辦妥提貨手續,再開具「棧埠作
        業委託單」一式三聯,同時在「提貨單」背面蓋記帳章、編號並
        蓋「限在幾日內准予提貨」章,「棧埠作業委託單」經輸入資料
        後,交出納科收費,收費後提貨單送交提貨人送現場提貨,提清
        後再結帳;「棧埠作業委託單」第三聯由營運科留存,第二聯交
        由委託人收執,第一聯出納科於翌日併「棧埠業務費收入日報表
        (倉儲業務費)」送檢查科登帳。
  (三)軍公單位提貨時如屬辦理保證金者,查看「提貨單」是否已辦妥
        提貨手續後,於「提貨單」上蓋記帳章、編號並蓋「准予提貨」
        章,如屬未辦保證金之軍公單位,則提貨手續與第九點第(二)
        項相同。
  (四)現金提領進口貨時如遇棧租恰已到期而尚有部份貨物無法如期出
        倉提領完畢時,現場管理人員應將剩餘尚未提領之貨物件數、噸
        數在「提貨單」背面註明,並經倉庫主管蓋章後連同計費單由提
        貨人持向營運科辦理補繳棧租手續,或由倉庫管理員輸入出倉噸
        數、件數等資料,電腦自動產製計費單(扣除已提噸數),供提
        貨人補繳棧租提領未提貨物。
  (五)記帳提領貨主已辦妥提貨手續,惟存倉日數費用已超出所繳棧租
        費用,現場倉庫人員需請其至營運科補繳棧租費用。
  (六)貨主已辦妥提貨手續,因現場倉庫各項因素延誤,無法給予提貨
        ,而遇倉租到期因延誤而應免予補收之倉租,存倉在五天以內,
        計費噸在三十噸以內者,由現場倉庫主管書面簽註理由證明,如
        計費噸在三十噸以上,或超出五天以上者,由倉庫主管簽證理由
        ,經棧埠處處長核可後,得按延誤提貨日數順延提貨期限。
  (七)提貨出倉完畢,收到倉庫報送「進口貨每日出倉資料明細表」及
        所附「提貨單」、倉儲計費憑單,經核對填報之資料相符後,辦
        理現金提貨者抽出「提貨單」彙整後,發還所屬船公司,辦理記
        帳提貨者,將「提貨單」交承辦員登記後在艙單上記,並檢附依
        提貨資料鍵入電腦自動產製之計費憑單,經核對無誤蓋章後,在
        「進口貨進倉委託日報表」登記計費日期後通知報關行(貨主)
        結帳。
  (八)預收客戶結帳如有補退款作業時,持第二聯「棧埠作業委託單」
        併營運科產製之倉儲計費憑單一式三份向出納科辦理。
        退款則開立營業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客戶須持原買受人
        (貨主)印章辦理。
        計費憑單一份交客戶收執,一份營運科留存,一份出納科併棧埠
        業務收入現金日報表(倉儲業務費)翌日送檢查科入帳銷帳電腦
        自動處理。
  (九)營運科依據收費完畢之計費單,於翌日在「進口貨進倉委託日報
        表」登記結帳日期後,銷帳歸檔。
  (十)計費單經報關行(貨主)結帳後,始發現部份內容有錯誤須現場
        辦理更正方能重新計費時,應由營運科即時主動協調辦理更正手
        續。

十、出口貨進倉手續:
  (一)辦理連保預繳保證金之客戶,憑營運科發給「出口貨進倉免辦預
        收憑證」直接向倉庫辦理貨物進倉。
  (二)未辦理免辦預收憑證之客戶須辦理出口貨進倉委託繳預收款後,
        持委託單至倉庫填寫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
        申請進倉,其委託手續與棧埠裝卸作業委託相同,惟所填寫委託
        單為「出口貨進倉委託單」一式四聯。
  (三)裝卸作業完畢後,由倉庫彙送「出口貨進出倉資料明細表」及裝
        卸報告表,俾憑產製「出口倉儲業務計費憑單」。
  (四)「出口倉儲業務計費憑單」一式三份經覆核並蓋章後交櫃檯業務
        經辦人員通知委託之客戶結帳。
  (五)客戶結帳繳費時,同第九點第(八)項辦理。
  (六)營運科依據收費完畢之計費憑單,翌日如持有免辦預收憑證者,
        於「出口貨進倉明細表」上登記繳費日期;辦理預收款者,於「
        出口貨進倉委託日報表」登記結帳日期後,銷號歸檔。

十一、關稅局依關稅法規定變賣貨物(逾期貨、私貨)之委託、裝卸及提
      領
    (一)關稅局依關稅法規定變賣之貨物,處理過程中(貨物之查驗、
          變賣)如需裝卸作業,需先行向港務局辦理記帳作業委託、繳
          付費用(委託、計費、結帳作業手續和全貨櫃輪、雜貨輪作業
          相同)。
    (二)逾期已稅貨物之拍賣:得標人於提貨期限屆滿內提貨(超過期
          限須補棧租),提領貨物時持基隆關稅局提貨證明單至營運科
          蓋「記帳」章,而後持蓋「記帳」章之提貨證明單至倉庫提貨
          (出倉裝車費向裝卸承攬業繳納)。
    (三)貨物出清後,營運科憑倉庫送回之基隆關稅局提貨證明記帳單
          核算有關費用,開立計費憑單送請關稅局繳費。
    (四)如關稅局函告本局貨物拍賣價款不足扣付本局棧租及裝卸費用
          時,本局每年年底一次列冊,將其差額簽報局長核定,報審計
          部予以呆帳核銷(副本副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