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非營運船舶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基隆港(以下簡稱本港)為有效管理非營運船舶之動態,以維護港區
    正常作業、船舶航行秩序安全,特訂定本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管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運船舶」係指經本局許可行駛或作業之各類工作船
    、訓練船、交通船、漁船、駁船、遊艇、觀光客船等及被扣船舶。

  貳、船舶進出港
三、非營運船舶進出本港應先由船舶所有人、船務代理人依照「國際商港
    港務管理規則」第四、五及七條規定向權責單位辦妥進出港書面申請
    手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安全之申報及檢查。
    被扣船舶應由查扣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各項手續。

四、非營運船舶完成進出港書面手續後,當船舶駛抵本港通信範圍內,船
    長應向本局船舶交通管制組聯絡,依規定完成報到手續;俟本局排定
    優先順序並獲得許可後,始可依序進出港。

  參、船舶停泊
五、申請進出本港之非營運船舶應按本局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
    前項船席之指定及船席調配,本局得依實際情形調整之。

六、非營運船舶泊港期間應由船舶所有人、船務代理人或查扣機關依照「
    基隆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率表」及其他相關規定繳納所有費用後,始
    得離港;使用港區土地者,應向本局辦理租用。

七、非營運船舶泊港期間應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駐
    留足夠船員以保持船舶機動並自行負責船舶安全。

  肆、泊港船舶動態管理
八、非營運船舶進港後,因作業需要而須停泊港內者,船舶所有人、船長
    或查扣機關應將船舶實際靠、離碼頭時間記載於「基隆港非營運船舶
    泊港時數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後,送交下列單位審核簽章並自
    行保管:
  (一)小艇碼頭-基隆港務警察局小艇碼頭崗哨。
  (二)東一碼頭--基隆港務警察局東一碼頭崗哨。
  (三)第一船渠--棧埠管理處東十四庫。
  (四)西廿八號碼頭--棧埠管理處西廿九庫。
  (五)西十二B碼頭--棧埠管理處西十四庫。
  (六)其他碼頭--棧埠管理處行政責任區現場單位(第一順位)或基隆
        港務警察局駐地崗哨(第二順位)。
    未依規定辦理簽認者,前項各配合審核簽章單位應主動告知船舶所有
    人、船長或查扣機關需補辦各項手續;經告知仍不遵辦者,則通知本
    局港務組處理。
    第一項基隆港非營運船舶泊港時數登記簿影印本,由船舶所有人、船
    長或查扣機關每週報送原審核簽章單位轉報本局港務組併同其他相關
    計費資料核轉業務組作為計收港灣費用之依據。

九、長期停泊港內非營運船舶有進出港行為時,船舶所有人、船長或查扣
    機關除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外,本局船舶交通管制組應將船舶
    確實進出港時間登記於「基隆港非營運船舶進出港時間表」(格式如
    附件二)內,每週送交港務組查核。
    前項「基隆港非營運船舶進出港時間表」與「基隆港非營運船舶泊港
    時數登記簿」所載時間相差一小時以上者,由港務組察查後裁決。

  伍、海上遊樂活動管理
十、遊艇或觀光客船經本局許可後,得依「遊艇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申請經營遊艇經營業。
    前項申請經核准設立後,始得招攬乘客從事海上遊樂活動。

十一、本國國民或持有效簽證護照之外國人出港從事海上遊樂活動,應於
      登船前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製作之遊艇活
      動申請出入港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交登船地點負責安全檢查
      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查驗,未經報驗登記不得出港活動。
      前項船舶出港前,船長應擬定遊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件四
      ),於接受安全檢查時,遞交執行檢查之人員。

十二、經核准從事海上遊樂活動之船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未經本局核定之碼頭上下遊客。
    (二)船長應依擬定之遊艇航行計畫航線航行及上下遊客。
    (三)在港區水域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並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港
          區有關規定,不得有違法違規之行為。
    (四)船舶應配置VHF通訊設備,與本局船舶交通管制組構成通信
          網路。
    (五)船舶開航前,應向乘客詳細說明或示範救生設備放置位置及使
          用方法,並於航行中隨時注意遊客安全。
    (六)不得有強行攬客、違規載貨、從事走私、有礙公共秩序及善良
          風俗之活動與行為。
    (七)遇天候、海象或港區意外狀況所致不適航行情況,應停止出航
          。
    (八)應使用具合格證照之船員執行駕駛工作。
    (九)遊艇經營業者或船舶所有人應依規定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
          保個人傷害保險,其最低保額依航政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將傷
          害保險金額於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十)十二歲以下之乘客從事遊覽以外之海上遊樂活動,應由成年人
          陪同始得出港。
    (十一)活動內容不得有污染港區及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十三、經核准從事海上遊樂活動船舶之船長及船上工作人員應負責約束乘
      客不得有妨礙港區安全與秩序之違規行為。

十四、經核准從事海上遊樂活動船舶應於各明顯易見處標示核定搭載人數
      ,並於每一供乘客使用與活動之艙室、走廊,設置足夠之消防與緊
      急照明設備,並標示緊急出口、逃生途徑及救生設備放置位置。

十五、漁船依漁業法兼營或專營娛樂漁業,不適用本管理要點。

  陸、遇難或避難船舶
十六、非營運船舶因遇難、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必須立即醫
      治時,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本港:
    (一)船上配備電訊設備者,得向本局船舶交通管制組申請。
    (二)無線電發生故障之船舶,可依據國際信號規定之視覺信號向本
          局船舶交通管制組作緊急申請。
    (三)未配備電訊設備之船舶,得比照前款規定申請之。
      前項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依照「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四十四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

  柒、處分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規定,依商港法、船舶法、航業法等相關規定處罰,
      必要時得勒令停止作業,俟改善完成後始得繼續作業。

  捌、附則
十八、本要點規定事項,本局、基隆港務警察局及局外相關權責單位得隨
      時派員督導與查驗處理。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