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
簡稱本局)為維持基隆港船席管理、秩序與船舶帶解纜作業之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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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帶、解纜作業得開放民間公司承攬(以下簡稱業者)辦理,經營
許可,依合約載明之碼頭區域為限,含下列船舶:
(一)進出本港之國內外船舶,靠離碼頭、船舶外檔之船舶帶解纜作業
(不含 500噸以下船舶)。
(二)未經許可經營之區域,其船舶帶解纜作業,須經本局核准後始得
辦理。
(三)軍艦、公務船或靠泊中國造船公司碼頭之船舶,非經本局核准不
得作業。
(四)帶纜船由本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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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迅速準時提供本港船舶帶解纜作業之服務,業者應購置下列基本配
備始得經營:
(一)車輛總重 3噸以上之帶纜作業用車6輛以上(含6輛,正式營運前
汽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送本局查驗)。
(二)業者辦公處所應鄰近港區或租用本局建物;並裝置電話 2部、傳
真機2部、電腦(含與本局連線)2部、25w無線電基地台(經本
局核備後購置)2組,作業中纜工須攜帶手持無線電。
(三)業者纜工配置人數應在45人以上(含45人);全年全日(24小時
)分班備勤,配合船舶帶、解纜作業。作業中纜工需穿著救生衣
、反光制服、安全鞋、戴安全帽。
(四)業者應全年全日24小時分班值勤,以配合本局及引水人之指揮及
調派連繫工作。
(五)業者於無作業時,除調派連繫人員外,需配置纜工10人以上備勤
待命,以應突發事件之處理。遇防颱期間、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
情事時,業者需配置纜工12人以上備勤,以應急難救助之應變作
業,非經本局同意,纜工不得擅離候工處所。
(六)業者之設備、員工名冊、辦公處所等資料,應檢具完備送本局備
查後始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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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者自經營日起應投保公共意外險與僱主責任險,以確保發生事故或
員工受傷害時,得獲得合理補償。保險內容須包括:
(一)帶纜車之強制與意外險。
(二)作業中事故造成船舶、人員、碼頭或其他設施損害之賠償。
(三)每期保險期間不得少於1年,期滿須接續保險,不得中斷。
(四)保險契約期滿或中途退保應即辦理續保或再保,並於10日內檢送
保險契約影本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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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者纜工之調派、作業人數、帶解纜方法、船舶繫泊船席之纜樁、連
繫等相關作業,悉依「基隆港船舶帶解纜作業暨管理要點」各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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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纜工調派時間應參考本局「港灣作業系統」資訊查詢項目辦理,惟遇
本局、引水人、船長或突發事件,變更作業時間或作業船席,業者亦
應即時調派纜工協助作業,不得拒絕或推諉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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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業者接到引水人召僱調派通知後立即調派纜工;纜工應提前15分鐘抵
達作業現場,立即向引水人報到待命,並排除妨礙帶、解纜障礙;如
有未能處理事項,纜工須通報業者之調派人員,轉知港勤隊協助處理
,並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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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者纜工作業時,應即時將船舶帶、解纜作業時間,以無線電通報業
者調派人員登載,並由調派人員鍵入本局資訊系統中,以備統計業者
帶解纜作業次數、核計作業費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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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有碰撞碼頭設施或其他事故發生,纜工與業者需立即通知港勤隊。
必要時,業者立即調派纜車,派員會同至事故現場查證與辦理簽證、
紀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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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者應將調派作業、纜工作業、特殊事故等,含其他必要之紀錄,詳
載於工作日誌簿,以備本局檢查,其保存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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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者於承攬合約簽訂後 1個月內,未依本作業手冊備置設備、人員
,及檢送相關證照文件至本局備查;或未經審查核可,而擅自營業
,或逾期未備置設備者,終止其承攬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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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業者於 1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辦妥營業事項登記;逾期未登記
者,不論是否已正式營業,終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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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書面告誡,責令改善,而不改正者,本
局得終止其承攬許可,業者不得異議或申請補償:
(一)轉讓或出租營運許可權利者。
(二)未調派纜工辦理船舶帶解纜作業,肇致船方或本局重大損害者
。
(三)未調派纜工,或延誤辦理船舶帶、解纜作業,經查證屬實;以
書面通知,於正式營運日起計,每年違規累計達(含)12艘次
者。
(四)業者所屬員工(含纜工),非因帶解纜作業、急難救助或意外
事故,及辦理簽證之必要,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登輪。擅
自登輪或登輪後有違法情事,業者負責人應負擔全部民、刑事
責任;如造成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經本局通
知得終止其承攬許可。
(五)業者因故不能繼續營運時,應於終止營運前 6個月,以書面通
知本局,未能依期限通知或擅自終止營業者,本局沒入全數保
證金。如造成船舶或本局損害者,業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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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業者車輛、人員須申請碼頭通行證、登輪證,應依本局相關法令規
定作業辦理,非經營許可範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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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業者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組
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有關法令,接受本局查檢。遇有重大事故
致人員傷亡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重大職業災害
應拍照存證,並於24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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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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