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內各風景區
之景觀資源維護及管理,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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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
本府工商旅遊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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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管理股風景區旅遊、服務、解說及收費管理等事項。
二、工務股風景區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管理、環境衛生綠美化工作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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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視業務需要,得於所屬各風景區設管理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
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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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股長、技士、技佐、業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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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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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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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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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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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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