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內各風景區
  之景觀資源維護及管理,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
  本府工商旅遊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管理股風景區旅遊、服務、解說及收費管理等事項。
  二、工務股風景區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管理、環境衛生綠美化工作等事
      項。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於所屬各風景區設管理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
  員額內派充之。

  本所置股長、技士、技佐、業務員、書記。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