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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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條規定,設宜蘭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本府縣長、副縣長
    及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
    聘兼: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旅遊局局長。
  (六)本府教育局局長。
  (七)本府秘書室主任。
  (八)本府農業局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本府兵役局局長。
  (十一)本府人事室主任。
  (十二)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三)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四)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五)本府政風室主任。
  (十六)本府資訊室主任
  (十七)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八)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九)本府環保局局長。
  (二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二十一)本縣警察局局長。
  (二十二)海岸巡防總局岸巡第十一大隊大隊長。
  (二十三)海洋巡防總局第七(蘇澳)海巡隊隊長。
  (二十四)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處長。
  (二十五)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宜蘭運務段段長。
  (二十六)臺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經理。
  (二十七)中華電信公司宜蘭營運處經理。
  (二十八)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八區管理處經理。
  (二十九)交通部公路局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站長。
  (三十)經濟部水利處第一河川局局長。
  (三十一)行政院農業委會東區糧食管理處宜蘭辦事處主任。
  (三十二)宜蘭農田水利會會長。
  (三十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宜蘭氣象站主任。
  (三十四)海岸巡防總局岸巡第十二大隊大隊長。
  (三十五)陸軍蘭陽師師長。
  (三十六)宜蘭縣團管區司令部司令。
  (三十七)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
    、民間救難團體組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府專責單位辦理(專責單位尚未成立前,由本
    府消防局兼辦)。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宜蘭縣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