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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其用地之地價 稅免徵規定如下: 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用地全免。 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重大公共建設用地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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