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復康巴士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乘車基本費用以一點五公里以內起算計價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元,
超過一點五公里每三百公尺計收五元,延滯計時車上計費錶每二分鐘計收
五元,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地區之一般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中低收入戶按錶列金
    額百分之四十計收,低收入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二十計收,折扣後元
    以下小數點不計。
二、大同鄉、南澳鄉及距羅東聖母醫院十九公里以上蘇澳鎮、頭城鎮之一
    般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三十計收,中低收入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二十
    計收,低收入戶按錶列金額百分之十計收,折扣後元以下小數點不計
    。
三、隨行陪伴者以二人為限,一人免費,第二人依前款計收。
四、共乘車資以折扣後金額百分之六十收費。
五、特殊個案或專案,經本府核定後,其收費金額另行計算。
前項第四款所稱共乘係指乘車地點相同或目的地相同而於行駛途中上車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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