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
  育處結合社會處、勞工處及衛生局與下列各單位(機關)所組成:
  一、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會。
  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四、特殊教育輔導團。
  五、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暨檢察署。
  七、各大專院校。
  八、醫院。
  九、民間機構。
  十、其他相關組織。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各組成單位除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話、傳真、網路、電
      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
      相關單位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二、本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聯繫
      會報,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善用特教通報系統:確實督導所屬各級學校及單位依各項業務作業
      期程完成通報;透過定期分析資料,進行政策規劃及資源經費的分
      配。
  二、整合轉銜服務之聯繫:透過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與個案管理
      系統之建立,促使各級學校落實轉銜服務及資源整合。
  三、提供特殊教育訊息:將特殊教育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
      ,適時傳達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四、推動特殊教育活動:協調或委託大專院校、特教學術單位、各級學
      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
      、觀摩會、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五、提供復健與醫療諮詢: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及專業團
      隊合作,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社政福利申請: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
      生及家長各項福利之服務。
  七、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勞政單位合作,進
      行學生之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以習得一技之長,獲得就業安置,
      並對應屆畢業學生依個別需要轉銜職業重建及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相關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