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級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加強財
  務管理與監督,依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設
  立宜蘭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應依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道路挖補費及道路挖掘許可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挖掘路段之路面刨除加封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三、代辦各類管線(路)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四、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五、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六、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改善工程。
  七、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八、道路挖補修復設備費及業務費。
  九、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關之道路管理經費。
  十、道路及橋樑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作。
  前項第一款工作應優先辦理,如有結餘得辦理其他各款工作。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
  期存款。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宜
  蘭縣審計室。

  道路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設立
  機關之公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