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有線電視系統網路舖設異議裁決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有線電視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
    裁決業務,特設置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會)。

二、裁決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並置委員六至八人
    ,由主管工務、建管、法制、新聞、地政、社政、環保、規劃業務單
    位主管兼任(如附件編組表)。

三、裁決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秘書室承辦新聞業務人
    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四、裁決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有線電視系統舖設網路異議事件有利害關
    係者,應予迴避。
    前項情形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五、裁決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裁決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裁決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