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播音系統管理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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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播音系統(以下簡稱播
    音系統)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播音系統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三、播音系統之使用對象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原則,其他機關、團
    體、則由為民服務中心代為提出申請。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播音系統應填具申請單,經一級主管核章
    ,由管理單位確認後,由使用單位主管指派人員或由管理單位播音。

五、播音時間限於8:30至9:00及12:00至12:30及16:30至17:00間為
    限,並以乙次為限。

六、既定活動欲提醒同仁準時參加,以活動前十分鐘播音乙次為限。

七、其他緊急事件,視情況播音。

八、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播音系統:
  (一)產品推銷。
  (二)播音尋人、集合。
  (三)影響個人聲譽之事項。
  (四)與公務無關之事項。

九、本播音系統使用方法如下:
  (一)將二播音台之ALLCALL開關均打開。
  (二)欲播音時,按住其中一台播音台之TALK鍵,直至播音結束。
  (三)播音結束後,按二播音台之 RESET鍵,此時即已關閉播音系
        統。

十、違反本須知者,由管理單位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其致播音系統損害
    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