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為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
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宣導政令,維護民眾知的權力,促進政府與
民眾及媒體之交流,以利縣政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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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新聞發布暨聯繫業務,係指下列事項:
(一)本府施政計劃及目標涉及民眾權利之新聞發布事項。
(二)本府對民意機關之施政工作報告及答詢之新聞發布事項。
(三)縣長及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之重要公務活動、言行及有關指示之新
聞發布事項。
(四)本府重要會議之決議,未涉及機密之新聞發布事項。
(五)本府對施政計劃及目標執行之輿論反映或民眾質疑之解答等新聞
發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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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局處均指定副主管為發言人,副主管除嫻熟該局處全盤業務運
作,而擔任局處發言人外,並專責機關新聞回應聯繫及媒體公共關係
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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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新聞發布,係指以新聞稿方式向大眾傳播媒體發布,必要
時得視實際需要,由發言人及一級主管會同秘書處召開記者會,或透
過媒體專訪方式,就有關問題向媒體作詳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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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言人之職責,在隨時主動闡揚政策,同時探求民意與蒐集輿論,以
供首長決策及業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發言人亦應就每日新聞
報導、評論及輿情等涉及機關業務職掌事項中之新聞發布暨聯繫事項
,進行分析,凡足以影響社會利益、本府形象、信譽與社會安定秩序
之報導,均應研判其可能之發展及影響並具體研擬對策,陳報首長核
定後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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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有效掌控本府縣政新聞處理時效,各機關發言人應負責稽催各單位
之新聞稿,尤其針對負面新聞之回應澄清,務必於各媒體截稿時間前
,最遲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傳送新聞科,若有特殊狀況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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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言人執行職務時,須經常與記者接觸,亦為媒體公共關係之窗口,
所以必須充分瞭解本府縣政方向及政策、所屬機關的重要業務、以及
輿論的動向,以誠懇親切的態度與媒體充分雙向溝通,並主動為政策
說明及辯護,以期圓滿達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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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於職務上的需要,發言人並應加強與機關內部業務部門的聯繫協調
,同時參與機關定期及重要工作業務會議,俾能瞭解重大縣政推動方
向與論述,實施有計畫的主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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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單位一、二級主管,應就業務職掌事項中之新聞發布暨聯繫事
項,積極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發言人發布,各機關一級主
管亦應充分授權,賦予發言人充分對外發言權力,以主動面對之態度
發布說明本機關政策或業務,以發揮積極性宣導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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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二級單位每日應指定專人就各相關業務負責收視(聽)、剪報
、存檔,並進行分析,凡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或本府信譽形象者,
不論其報導確實與否,均應主動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發言
人發布,以便民眾及媒體充分了解,避免產生疑慮及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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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本府縣政重大突發性新聞事件,得由秘書處召集本府相關局處
首長或發言人舉行因應會議,並由副縣長為召集人,參與會議之單
位應就事件始末、輿情意見、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及利弊分析連
同相關書面資料於會議中報告,由副縣長指定本府回應單位及因應
對策,並依本要點進行及時的澄清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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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各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致影響民眾權利或本府形象,由秘書
處會同人事處簽請縣長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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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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