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及加強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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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為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
    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宣導政令,維護民眾知的權力,促進政府與
    民眾及媒體之交流,以利縣政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聞發布暨聯繫業務,係指下列事項:
  (一)本府施政計劃及目標涉及民眾權利之新聞發布事項。
  (二)本府對民意機關之施政工作報告及答詢之新聞發布事項。
  (三)縣長及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之重要公務活動、言行及有關指示之新
        聞發布事項。
  (四)本府重要會議之決議,未涉及機密之新聞發布事項。
  (五)本府對施政計劃及目標執行之輿論反映或民眾質疑之解答等新聞
        發布事項。

三、本府各局處均指定副主管為發言人,副主管除嫻熟該局處全盤業務運
    作,而擔任局處發言人外,並專責機關新聞回應聯繫及媒體公共關係
    之窗口。

四、本要點所稱新聞發布,係指以新聞稿方式向大眾傳播媒體發布,必要
    時得視實際需要,由發言人及一級主管會同秘書處召開記者會,或透
    過媒體專訪方式,就有關問題向媒體作詳盡說明。

五、發言人之職責,在隨時主動闡揚政策,同時探求民意與蒐集輿論,以
    供首長決策及業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發言人亦應就每日新聞
    報導、評論及輿情等涉及機關業務職掌事項中之新聞發布暨聯繫事項
    ,進行分析,凡足以影響社會利益、本府形象、信譽與社會安定秩序
    之報導,均應研判其可能之發展及影響並具體研擬對策,陳報首長核
    定後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

六、為有效掌控本府縣政新聞處理時效,各機關發言人應負責稽催各單位
    之新聞稿,尤其針對負面新聞之回應澄清,務必於各媒體截稿時間前
    ,最遲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傳送新聞科,若有特殊狀況者則不在此限。

七、發言人執行職務時,須經常與記者接觸,亦為媒體公共關係之窗口,
    所以必須充分瞭解本府縣政方向及政策、所屬機關的重要業務、以及
    輿論的動向,以誠懇親切的態度與媒體充分雙向溝通,並主動為政策
    說明及辯護,以期圓滿達成任務。

八、基於職務上的需要,發言人並應加強與機關內部業務部門的聯繫協調
    ,同時參與機關定期及重要工作業務會議,俾能瞭解重大縣政推動方
    向與論述,實施有計畫的主動宣傳。

九、本府各單位一、二級主管,應就業務職掌事項中之新聞發布暨聯繫事
    項,積極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發言人發布,各機關一級主
    管亦應充分授權,賦予發言人充分對外發言權力,以主動面對之態度
    發布說明本機關政策或業務,以發揮積極性宣導功效。

十、本府各二級單位每日應指定專人就各相關業務負責收視(聽)、剪報
    、存檔,並進行分析,凡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或本府信譽形象者,
    不論其報導確實與否,均應主動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發言
    人發布,以便民眾及媒體充分了解,避免產生疑慮及不實報導。

十一、有關本府縣政重大突發性新聞事件,得由秘書處召集本府相關局處
      首長或發言人舉行因應會議,並由副縣長為召集人,參與會議之單
      位應就事件始末、輿情意見、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及利弊分析連
      同相關書面資料於會議中報告,由副縣長指定本府回應單位及因應
      對策,並依本要點進行及時的澄清與說明。

十二、本府各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致影響民眾權利或本府形象,由秘書
      處會同人事處簽請縣長議處。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