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新聞處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暨所屬機關為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宣導
    政令,促進政府與民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新聞處理,係指新聞發言人制度、輿情回報及蒐集、新聞
    稿處理、召開記者會、新聞危機處理、災害防救資訊的發布及處理其
    他與新聞有關的事件。

三、新聞發布的方式:
  (一)書面發布:如新聞稿、書面資料、公告、影帶、網際網路(如臉
        書)、簡訊等。
  (二)口頭發布:如記者會宣布、新聞答詢、電話受訪等。

四、本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之設立,視事件之性質、各界之反映及適時之需
    要,分三層合併或提升層級發言。

五、本規定所稱新聞發言人,係指由本府任命或指定之新聞發布人員。

六、本規定所稱新聞聯絡人,係指本府各處局設立的新聞及公共關係協調
    員,第二層新聞聯絡人,由副處長、技正或專員擔任,第一層新聞聯
    絡人,由新聞科科長擔任。

七、本府新聞發言人,其分層負責事項如下:
  (一)第三層發言人:由各處局科長擔任,就該科主管業務或其單位主
        管指定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
  (二)第二層發言人:由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擔任,就其跨單
        位業務或其長官指定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並得授權其指定
        人員發言。
  (三)第一層發言人:由副縣長擔任,就跨單位業務、重大政策發布、
        新聞危機事件、敏感性議題、災害事件及公眾關注之重大事件或
        縣長指定的相關議題等事項進行發言,並得授權其指定人員發言
        。
  (四)消費者保護事件發言人,原則上由各處局第二層發言人擔任之,
        重大消費者保護事件,則由消費者保護官擔任,必要時,提高至
        第一層。

八、新聞發言之原則及配合事項:
  (一)本府對外發言,一律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
  (二)發言應主動掌握議題之發布時效及突發、重大事件之宣導時機,
        透過媒體管道以適時發布新聞。
  (三)本府三層發言人制度,應考量新聞先後、繁簡、輕重、緩急等屬
        性分層發言,必要時提升層級作更深入、廣泛或更正之發言。
  (四)面對媒體發言,文字內容及遣詞應注意精確,避免不當文字之誘
        導,排除無心之發言,引發誤解之狀況。
  (五)發言時,應主動發表本府的主張及立場,澄清個別事項,應就媒
        體關注的問題,作出適時的回應。
  (六)遇專業性新聞議題,應先行取得正確資訊後再行發言。
  (七)接受採訪時,如果對事情確實不了解或無法確定,應先告知媒體
        記者,事後立即查證並告知。
  (八)新聞發言人對外進行發言時,各機關(單位)應就其發言內容即
        時提供完整的資訊給新聞聯絡人彙整,並考量本府的立場,統一
        口徑,以供發布。各機關相關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
        說明。
  (九)第二、三層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完畢後,應由該處局的新聞聯絡
        人整理媒體記者所問的問題與發言內容,通知秘書處新聞科,並
        應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如有明顯錯
        誤、偏頗或其他損及本府形象之報導,立即回報長官,進行新聞
        危機處理,新聞事件結束,並應將相關新聞資料與剪報紀錄保留
        供日後參考。
  (十)第二、三層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發現採訪內容涉及其他處局主
        管業務時,應即時通報該處局首長或科長,以利提前準備受訪資
        料。
  (十一)第二、三層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完畢後,若受訪內容係屬正面
          新聞者,應統一對外新聞稿,以爭取媒體曝光機會。
  (十二)新聞發言人應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狀態,以利對外即時發言。
  (十三)新聞發言人接受採訪時,非屬本府主管之業務,對外進行發言
          ,仍應站在協助縣民的公益角度為之,並持續掌握主管業務機
          關的後續辦理情形。

九、新聞聯絡人(第一層)負責及注意事項:
  (一)負責整合各處局間所提供的受訪資料,送交第一層新聞發言人參
        考。
  (二)負責每日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
  (三)事前輿情蒐集。
  (四)應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狀態。

十、新聞聯絡人(第二層)負責及注意事項:
  (一)負責就媒體提出的問題,盡快取得處局主管的回應;跟進媒體的
        採訪要求,安排合適層級的主管接受採訪。
  (二)負責整合各科間所提供的受訪資料,送交該處局新聞發言人參考
        。
  (三)若涉及政策細節,如數據及其他資料性文件,需要時間進行溝通
        、收集資料,而未能即時提供資料或安排受訪,應先告知媒體記
        者,不要讓其一直等待。
  (四)負責整理媒體記者所問的問題與發言內容,通知秘書處新聞科。
  (五)負責每日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媒體。
  (六)事前輿情回報秘書處新聞科。
  (七)應隨時保持手機暢通狀態。

十一、輿情回報、蒐集及剪報:
    (一)事前輿情蒐集,由第一層新聞聯絡人擔任,並應即時通報上級
          長官。
    (二)事前各處局輿情回報,由第二層新聞聯絡人擔任,並應即時通
          報上級長官及秘書處新聞科。
    (三)每日輿情剪報由秘書處新聞科負責,並於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提供第一層發言人參考。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人
          員列席說明。
    (四)各處局應每日檢視平面媒體有無負面報導,若有負面報導,應
          主動於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向第一層發言人說明。
    (五)有關剪報內容,涉有各相關處局後續待辦事項,並經秘書長以
          上長官批示者,由秘書處新聞科列管。必要時,提報至縣務會
          議檢討。
    (六)各處局應將相關新聞資料與剪報紀錄保留,供日後作為新聞曝
          光評比之參考。

十二、新聞稿處理:當有活動、業務訊息需公布時,應將資料蒐集齊全,
      掌握新聞性,兼顧時效與深度,清晰簡潔、段落分明、使用短句、
      排版清爽,以利新聞發布。
    (一)新聞稿寫作:
          1.應依秘書處新聞科所定格式撰寫,且具有動人的標題、簡潔
            切要的內容、平易友善的敘述、高度可讀性,一般以一至二
            頁為原則,一頁為佳,必要時可以加入圖表,增加文稿的專
            業性,避免內容空洞、語意不清、誇大不實之措詞。
          2.首段應在一百字以內交待清楚何事、何人、何時、何處、何
            物及如何等新聞要素。
          3.主文三百至五百字,深入淺出,闡揚主旨。
          4.結語一百字,簡潔有力,強調該新聞的意義與影響,或預告
            下階段活動。
          5.新聞稿頭應留註新聞聯絡人、發言人姓名及行動電話。
          6.新聞稿完成,於請權責主管核稿之前,應自行校對一遍,避
            免錯別字或語意不連貫,所述內容應先行查實無誤。
    (二)新聞稿定稿:
          1.新聞發布應經主管核定後再發布,降低錯誤及不妥言論;例
            行性新聞發布為掌握時效,可先發後陳。
          2.經核定之新聞稿,應加蓋發稿機關章戳,以確定新聞稿公信
            力。
    (三)新聞稿發稿:
          1.平日活動採訪的新聞稿,最遲應於活動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前
            ,影印紙本五份送至秘書處新聞科,並將內容相符新聞稿電
            子檔寄至秘書處新聞科電子信箱,同時一併上傳本府全球資
            訊網縣政新聞中心(以下稱發稿作業)。
          2.平日活動採訪通知時間係於下午三時以後者,由秘書處新聞
            科先行將新聞稿發送給媒體記者,各相關處局並應於採訪結
            束後,儘速將相片、補充資料寄至新聞科電子信箱。
          3.假日活動採訪的新聞稿,應於採訪日前最後一天上班日下午
            五時以前,完成發稿作業。
          4.活動訊息預告的新聞稿,視活動性質而定,宜於活動前一定
            時間,完成發稿作業。
          5.宣導訊息及不具時效性的新聞稿,得依發稿處局的作業時間
            ,完成發稿作業。
          6.未及或無法事先發送採訪通知之緊急事件的新聞稿,應於事
            件結束後,立即完成發稿作業(免送紙本),並告知秘書處
            新聞科,由其以簡訊通知媒體記者。
          7.得事先發送採訪通知,惟採訪內容無法事先預知的新聞稿,
            應於採訪結束後,立即完成發稿作業。
    (四)查閱媒體報導:
          1.留意當天電子媒體報導,及隔天各報報導。
          2.有明顯錯誤、偏頗或其他損及縣府形象之報導,應立即回報
            長官,進行新聞危機處理。

十三、整合發送採訪通知:
    (一)各處局應依秘書處新聞科所定格式撰寫採訪通知,秘書處新聞
          科將於採訪當天前一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媒體,採訪行程若有
          縣長參加者,將另以手機簡訊通知媒體。
    (二)各處局發送採訪通知,應於採訪時間前一週(不包括採訪當天
          ),將電子檔寄至秘書處新聞科電子信箱,以利有效運用媒體
          資源,宣導縣政。若遇有重大、緊急且事先無法預知的事件者
          ,不在此限。
    (三)如發生各處局間之平日採訪時間相同或相差在一小時內,且地
          點同在溪北或溪南地區者,將以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優先發
          送,沒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該處局應微調採訪時間或改發
          新聞稿。若各處局間的採訪通知皆無縣長參加,則以發送時間
          在前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發送時間在後的處局,應微調採訪
          時間或改發新聞稿。
    (四)如發生各處局間之假日採訪時間相同或相差在二小時內,將以
          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沒有縣長參加的採訪通知,
          該處局應調整採訪時間或改發新聞稿。若各處局間的採訪通知
          皆無縣長參加,則以發送時間在前的採訪通知優先發送,發送
          時間在後的處局,應調整採訪時間或改發新聞稿。
    (五)若遇有緊急、突發或事先無法預知的事件,該處局得以電話直
          接告知秘書處新聞科,以手機簡訊通知媒體,並應預留媒體記
          者到場至少一小時的時間。
    (六)若遇有行前採訪地點需保密的事件,該處局得以電話直接告知
          秘書處新聞科,以手機簡訊通知媒體記者集體出發之時間及地
          點,並應備妥媒體記者需搭乘之車輛。若部分媒體記者欲自行
          前往,則該處局應與該記者約在前往目的地的必經之點會合,
          以利集體行動。

十四、記者會召開:
    (一)縣長記者時間【例行性記者會】:
          1.由秘書處新聞科召開,時間原則上為每週二上午十一時假第
            二會議室。
          2.各處局若欲使用縣長記者時間,應以非例行性業務為主,其
            主題的內容若涉及政策性議題時,應注意是否已成熟且具體
            可行。若無涉政策性議題時,仍以非活動性質為宜。記者會
            主題並得由縣長室指定之。
          3.各處局若欲使用縣長記者時間,應於前一週星期三下午五時
            以前,將記者會主題告知秘書處新聞科,經呈送縣長室確認
            通過後,於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前,將相關記者會資料送至秘
            書處新聞科轉送縣長室;未獲通過者,得以發布新聞稿之方
            式辦理。
          4.預定使用縣長記者時間或受指定之處局,其首長應於記者時
            間召開前,事先向縣長報告說明。
          5.縣長記者時間的出席處局,應現場備妥新聞稿二十份,若有
            需要,並應於事後將補充相關資料,寄至秘書處新聞科。
          6.縣長記者時間召開時,必要時,相關處局首長或其指定之人
            員,應列席之。記者會結束後,並應提供新聞稿或補充資料
            至秘書處新聞科。
    (二)非例行性記者會:
          1.確認記者會主題:如有需要,秘書處新聞科得召開會議,就
            各處局提出的記者會主題和相關資料,提供意見或建議。
          2.前置準備作業:主題確認後,各處局即應著手記者會當天的
            業務分工,包括會場佈置、道具與器材準備、資料準備、餐
            點購買(視需要而定)和聯絡來賓、簽到等工作分配。
          3.發送採訪通知:
           (1)製作新聞採訪通知單發各媒體。各處局新聞聯絡人應於記
              者會前一天和主跑地區記者聯繫,邀請記者參加。
           (2)採訪通知單,請把握簡、明、扼、要等原則,重點在吸引
              、提高記者參與意願,但也應留意對內容作適度保留。
          4.準備新聞資料和餐點、紀念品:
           (1)新聞資料至少應包括新聞稿和詳細的背景資料。影印份數
              約二十份,於會場中分送。
           (2)餐點和飲料以簡單為原則,紀念品則並非絕對必要。
          5.登記長官行程與邀請貴賓:
           (1)記者會原則上由各處局一級主管出席,相關科長、承辦人
              員亦應到場。
           (2)若記者會之主題內容或展演方式具有強烈新聞價值和新聞
              畫面,建議登記為縣長行程,增加媒體曝光率。
           (3)由各處局邀請之來賓,必須列註來賓之姓名、機關、職稱
              及聯絡方式。記者會前應確認來賓人數和出席狀況,提供
              記者會主持人知悉。
          6.先行提供資料交予秘書處新聞科:記者會資料(新聞稿及補
            充資料)送交時間最遲為記者會前一天下午五點以前,若記
            者會有特殊程序安排,並應先行與秘書處新聞科溝通。
          7.佈置記者會場:於記者會前一小時佈置完成,包括會場背板
            設置或海報之懸掛,以及資料、餐點、所需設備或道具等之
            配置。如有特殊程序安排應進行事前演練。
          8.簽到與發放資料:
           (1)各處局設置接待人員負責簽到、發放資料和安排座位及引
              領來賓、媒體記者入座。
           (2)簽到結果於記者會開始前送主持人,以便介紹與會來賓。
           (3)於記者會正式開始前,可由秘書處新聞科人員引介各處局
              主管和媒體記者認識。
          9.開場與主持人引言:
           (1)由主持人開場,介紹該場記者會主辦處局及主題。
           (2)由主持人介紹來賓,並對該記者會背景、主題作引言。
         10.主題報告或展演:
           (1)由各處局一級主管或來賓報告、展演,時間以十五分鐘為
              原則。
           (2)報告人或展演者請注意時間和程序掌控,並依現場氣氛作
              即時反應。
         11.提問與答詢:
           (1)由主持人徵詢提問者,並向來賓和在場人員說明提問記者
              的媒體名稱和姓名。
           (2)答詢要切中問題重點,表現出誠懇、積極、親切態度。
         12.結束記者會:
           (1)確定已無詢問者,即結束提問與答詢程序。
           (2)各處局主管宜於記者會後與媒體記者進行進一步互動或細
              節說明。如有補充資料,務必加以記錄並在會後儘速提供
              。
         13.輿情分析與檢討:
           (1)記者會後,應查看當日(電子媒體)、隔天(平面媒體)
              媒體對記者會議題的報導及呈現效果,以掌握公眾和輿論
              反應,作為日後業務推動參考。
           (2)若媒體對該新聞主題有誤解之處,應及時回報長官,以及
              時主動向媒體補充說明。
           (3)事後召開內部會議,檢視事件過程缺失,提出有效解決方
              法,累積經驗,作為下次記者會的借鏡。

十五、新聞危機處理原則:
    (一)新聞危機發生並通報:
          1.秘書處新聞科針對各媒體有關縣政新聞報導進行輿情分析,
            如發現新聞危機事件,依其輕重緩急,採口頭、簡訊或書面
            方式立即通報各相關處局,並向縣長室呈報。
          2.秘書處新聞科或各處局,若事先得知可能產生危機之事件或
            議題,應相互通報,預做準備因應。
          3.各處局應就其主管業務事項,隨時注意媒體相關報導,並指
            定新聞聯絡人負責新聞監看。
    (二)搜集資料並查證研判:
          1.新聞危機來源如果發生在報章雜誌,應將原件影印;如果是
            電視報導,秘書處新聞科應通知主管處局,必要時應側錄或
            轉化為摘要報導稿,以供呈報長官及研商因應之道。
          2.在呈報長官及進行新聞危機處理方案研商前,主管處局應就
            該報導之相關事件內情進行必要之查證及歷史背景、法條等
            之瞭解,並備妥資料,進行後續討論研判。
    (三)召開新聞危機應變小組會議:
          1.重大新聞危機事件由秘書處新聞科通報主管處局之首長,並
            呈報縣長室後,召開新聞危機應變小組會議。
          2.危機應變小組會議,由副縣長或其指定秘書長主持,並由主
            管及相關權責處局、秘書處新聞科及其它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研商處理方式與處理方案。
    (四)研商新聞危機處理方案:
          1.重大新聞危機之處理方式與方案,經新聞危機應變小組會議
            研商確定後發布實施。
          2.主管處局應草擬處理方式與方案、權責分工、彙整相關資料
            、新聞稿,秘書處新聞科得就媒體部份提供建議。
          3.一般性的新聞危機事件,由主管處局與秘書處新聞科研商,
            提出預定處理新聞危機的構想和方向,並向長官報告。
          4.視該危機報導之方式及媒體屬性,選擇適當之說明或澄清管
            道。
    (五)新聞危機處理方式:視嚴重程度擇適當型式,包括
          1.發布新聞:
           (1)澄清新聞稿:針對新聞危機適時提出澄清或說明,就事件
              本身被斷章取義或偏頗引用之論述,及遭誤解之處說明,
              表明事件原委、縣府立場、或處理原則。
           (2)緊急新聞說明稿:提供迅速正確完整的資訊供記者發布。
          2.投書澄清:投書內容著重於說明原委,讓社會大眾全盤了解
            ,或供媒體平衡報導及表達縣府之立場。
          3.召開澄清說明記者會:
           (1)召開記者會前需先備妥相關資料。
           (2)備妥當日要發布之澄清新聞稿。
           (3)主管處局聯繫場地,準備簡單的餐點與飲料。
           (4)秘書處新聞科協助聯繫與接待媒體。
          4.電話向媒體說明:電話向媒體說明,以達媒體作後續平衡報
            導之目的。
          5.其他任何可行方式處理:透過專業人士做補助說明或做見證
            、邀請記者至現場了解、提供輔助資料給媒體...等。
          6.查詢媒體報導判斷危機是否消失:
           (1)進行危機處理後,仍需繼續追蹤後續發展,遇有負面訊息
              仍需繼續處理。
           (2)針對新聞危機之後續消息,影印相關資料資集結成冊外,
              並隨時注意事件之發展情形,直到危機結束。

十六、災害防救新聞處理原則:
    (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
          1.秘書處新聞科應檢視所有媒體記者通訊錄及電子郵件網址並
            建立有線電視業者聯絡窗口及傳真電話,正確掌握跑馬燈訊
            息露出。
          2.秘書處新聞科應隨時與消防局保持聯繫,掌握最新動態。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1.若有必要,人事處應即時研判停止上班上課的地區及時間,
            經呈報長官後,將書面文件移送新聞科,以利對外發布新聞
            。
          2.秘書處新聞科對外負責以簡訊通知媒體、發布跑馬燈、發布
            新聞稿、召開記者會等方式發布訊息。
          3.本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應即時統一彙整災情資
            料及其他相關訊息提供給新聞科,以利媒體掌握最新災情。
    (三)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秘書處新聞科以簡訊、跑馬燈訊息及發布
          新聞稿通知媒體,通知民眾災害警戒已解除。

十七、各處局違反本規定,致影響民眾權利或本府形象者,由秘書處會同
      人事處簽辦議處。

十八、本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