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寺廟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
  但分區選舉依寺廟章程規定其候補當選方式,章程未規定時,應於投票
  前由選舉人決議行之。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
  代為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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