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 但分區選舉依寺廟章程規定其候補當選方式,章程未規定時,應於投票 前由選舉人決議行之。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 代為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