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信徒認定原則如下: 一、寺廟之開山或創辦者。 二、出家並設籍居住寺廟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或在該寺出家剃度持有 證明者。 三、依寺廟章程規定者。 四、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五、對寺廟具有重大貢獻(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者。 符合前項第三、四、五款規定之新加入信徒,應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辦 理公告一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後,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