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寺廟信徒認定原則如下:
  一、寺廟之開山或創辦者。
  二、出家並設籍居住寺廟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或在該寺出家剃度持有
      證明者。
  三、依寺廟章程規定者。
  四、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五、對寺廟具有重大貢獻(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者。
  符合前項第三、四、五款規定之新加入信徒,應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辦
  理公告一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後,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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