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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 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三、新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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