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暨門牌
  證明書;釘掛之門牌如有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之情形,應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派員釘掛門牌,在未釘掛前,
  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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