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暨門牌 證明書;釘掛之門牌如有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之情形,應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派員釘掛門牌,在未釘掛前, 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