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
偶制,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點依下列規定:
一、輻射型路、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型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
各路、街者依銜接所屬路、街之點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
以先至之一端為起數。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街,如分東、西或南、北路街者,以
分路街之點為起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