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冷凍室。
  二、屍體防腐設備。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備。
  五、污水處理設備。
  六、屍體化妝室。
  七、停棺室。
  八、禮堂。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盥洗室及廁所。
  十一、停車場。
  十二、對外通道。
  前項第十二款對外通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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