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成立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內政部貸款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費用。

  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員,
  專責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人員由主辦單位督導。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
  定期存款。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