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專戶存管款項之處理
  本府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因業務需要得依用途定
  其戶名,存入各該專戶。

  第七條專戶存管款開戶及各項公款交付行庫代發處理等事項,應由本府
  財政科指定並通知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性質
  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各該存管餘額內辦
  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本府財政科備案。
  第一項專戶應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行庫開戶存管。

  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前項調度之專戶存管款項,均撥入縣庫存款戶,償還時由縣庫存款戶支
  付,並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收支管理,依各該
  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其無規定者,準用本自治條例之
  規定。

  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收入,應即日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握留移用
  ,發生支付時,以專戶存款支票為之。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具有收支預算者,應依工作計畫實施程度,
  在分配預算限額內辦理支付,非經調整其分配預算,不得提前支用。

  各機關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會計報告,應送本府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