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專戶存管款開戶及各項公款交付行庫代發處理等事項,應由本府
  財政科指定並通知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性質
  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各該存管餘額內辦
  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本府財政科備案。
  第一項專戶應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行庫開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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