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專戶存管款開戶及各項公款交付行庫代發處理等事項,應由本府 財政科指定並通知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性質 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各該存管餘額內辦 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本府財政科備案。 第一項專戶應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行庫開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