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左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轉帳訖
      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每月終了應將其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歲出對帳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
      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發生差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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